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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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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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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七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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