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五,关于法的概念的主要争论
第一,法是规范体系还是社会关系或者法律行为?
第二,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问题。 1)法的本质是否真实存在
2)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还是全社会共同意志。 法的阶级本质体现在法律上层建筑的全过程。必须从总体上观察,。从立法过程,立法条文,到的法的实施过程。
如何把法的部分与法的整体性质联系起来。有些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的阶级性问题。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是不是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第四, 关于“非国家的法”
这些所谓的亚国家法或者超国家法或者跨国家法,按照本书的定义,并不是法(除了国际法以外),而只是非国家的规则,是在形式特点上与法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具有规范性,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执行和尊重。 所谓亚国家的法
1)乡土民间法(民间社会规范) 民间法的特点:
相对于规则的官方性质而言的民间性。礼失而求诸野。是来自非官方的权力。 自生自发性。主要是由风俗习惯演变而来的规则。长久的适于一定区域或者群体的生活。
地方性。或者乡土性。 以不成文的规则为主。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在这里是指,由该群体的内部力量来保障其实施的重要生活规范。区别于普通的习惯。
其强制性来自该群体的内部凝聚力以及生存的共生性。
规则的多元性。体现分散的权力和权力中心的多元性,与国家层面的权力统一性相对应。表现为,家族法,村社法,行会,宗教,帮会等的规则,民族习惯法等。
民间法存在的理由:社会控制体系的多元性, 国家法的局限性。
人类学的文化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民间法的暂时性或者长久性?
二者互不相犯。井水不犯河水。国家法默许民间法的效力和调整。 民间法支持国家法。
二者相冲突:民间法取代国家法,
国家法改造民间法。改造的限度。国家法的自我节制。
2. 社团规则
如政党规则,学校等团体规则, 关于”超国家的法”和“跨国的法”
1)”高于”国家的法(区域性的联盟法,欧盟),
2)国家间的正式法(国际法),
3)全球的民间法:(如跨国公司规则、国际间的NGO组织,国际社会运动,国际公民社会的规则等)。
第 2 章 法的作用
一、研究法的作用问题的必要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规范性社会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通过法可以对社会生活施加广泛的影响。法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个人得以自主发展,提高生活效率增加生活便利的工具之一。
通过法的作用可以更深入的观察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不只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更多地体现在由法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影响之中。
通过法的作用可以更充分的观察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方式和限度。
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被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也对于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关系发生的积极反作用。法不是一种消极的力量,而是一种主动的干预社会,改造社会的力量。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指引方式:授予权利和权力,设定积极义务,规定禁止行为,明确制裁方式
法的评价作用:行为是否合法,进而认定是否正当,
法的预测作用:预测其他人的行为,从而建立对于其他人行为的稳定期待;预测自己的行为,从而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
法的制裁作用:国家对于违反法律行为的法律制裁,是保障规范有效的重要方式,也是对于规范所引导行为,从反方面所进行的最明确确认,还是达到矫正正义的方式,增加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
三, 法的社会作用
可以从多个角度谈论法的社会作用,
其一,从法的作用所及领域与政治统治的关系的角度,可以把法的社会作用分为法在保障政治统治方面的作用(法的政治职能),和法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社会公共职能)。
其二,从法作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来划分法的作用,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 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对国家权力的形式、行使方式和范围予以确认和
规定,从而保障国家权力按照程序的正当行使。
法律既表达着权力,也制约着权力。
第二, 促进社会的整合。社会借助于法律而成为一个内在联系并具有凝聚力的有机整
体。促进社会整合的方式:
1) 促进社会的和平秩序,抑制混乱和无序,抑制暴力。国家对暴力的垄断。 2) 促进社会沟通体系的畅通。比如通过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健全公共领域等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自愿自由交流,表达对于公共生活的意见等。这促进社会成为一个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体系。
3) 通过法律促进社会价值观在一元和多元之间达到平衡,而促进社会整合。
4) 通过为纠纷提供裁判的程序和权威而促进社会的整合,抑制矛盾的激化和反社会倾向的累积。
5) 促进社会中的认同感。法律将一些价值予以规定,容易强化人民的归属感和价
值观。其实大多数人都社会价值并无特别具体的观点,而乐于听从权威性的安排。 第三, 为个人生活提供便利,提高个人生活的效率和品质。方式是:
1) 确认个人行为的基本自由,保障私人自主的一定领域。
2) 降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建立和巩固社会信任机制提高生活效率。 3) 指出国家所提倡的社会生活方式,引导人们的行为。 4) 协调人们的社会交往行为,提高人们社会集体行为的效率。
第四, 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参与对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如教育、医疗,交通、国防方面的公共服务。
通过税法、社会保障法等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第五, 法的意识形态作用。为社会提供象征符号体系,促进社会共同价值观的确立和
巩固,把强制性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相结合而促进社会的稳定,提高人们对于
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尊重和忠诚。如灯塔。
法律极力建立自己的公正和权威的形象,说服人们对法的服从,以及把法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法律把国家的强制性统治更进一步合法化,也予以“软化”,同时也是“硬化”,从外在的强制到对法律的自觉尊重。这种功能大大减少了法律的实施的成本。
方式:通过具体的法律调整的意识形态功能,如,法院的意识形态功能。 不通过法律调整的一般思想影响作用。反复宣传,潜移默化,。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见教材。
五,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纠正对法的作用的扭曲:专政工具(暴力工具),法促进社会变迁的限度(夸大法的社会改造作用)。
区分立法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征税减税问题。立法禁止二奶问题。严刑峻法。治乱世用重典。
社会变革与违法(法的稳定性)
第3 章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作为一个法理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问题。通过对于法的历史的把握,可以更深入的理解法的本质和总体面貌。通过法律理解历史,通过历史理解法律。法律是一种历史存在物。
一, 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调整
1. 社会结构的特点:
小型共同体、公共生活依附自然、依赖整体、物质匮乏、财产共有、平均分配、共同信仰、敬服权威
2.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规则的主要种类:禁忌(食物禁忌,性禁忌等),生产分配的规则,交换的规则,氏族管理的规则,氏族之间关系规则,氏族内部的亲属规则等。
规则表现为习惯等,实然和应然没有多少区分,道德、习惯与宗教规则等没有
严格区分。
3. 原始社会结构瓦解的主要原因: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组织因素: 文化因素:。
二, 法的产生的方式及其原因
第一,法的产生和国家产生过程的一致性。国家公共权力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成为统治社会的工具。公共权力的逐步成长,公共强制权的制度化,有助于通过公共权力来获得特殊利益。国家的公权力的成长一方面是适应了管理更复杂和大规模社会生活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适应了巩固社会压迫和获得特权利益的需要。
第二,法的产生的东方方式。政治统治的权力是在执行某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和社会职务的基础上产生的,管理公共剩余产品而异化公共权力,而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私有财产对经济基础没有决定作用。 (身份权力,管理权力,军事权力)。
原因:其一,灌溉、治理水患等大型公共工程需要大规模协作,也需要集中领导和管理,集权。在此,管理产生权力,权力带来财产。国家机构从氏族部落联盟的管理机器中产生。
其二,部落征战征服过程中强化了军事权力,和军事领导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中国国家的产生:部落征服与血缘整体的维护。
第三,法的产生的西方方式。社会分工的发展,带动财富的不平等,从而促进社会的阶级分化。财产---权力----管理。见教材
第四,法和国家产生的多方面原因:
维护财富的集中和积累:特权利益
社会的公共事务复杂化:公共管理需要
阶级对抗的增加而产生的镇压需要 战争与征服过程中军人权力的国家化
第五,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则是不是法?
涉及法的定义的方式。这是理论问题,而不仅是史实问题
从原始氏族之规则到国家之规则的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规则性质变化(维护私有制以及特权利益的规则的出现) 规则的功能变化(镇压功能的强化)
规则保证方式的变化(强制力的增强及其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