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看看教材
二、法学的属性
1. 法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
社会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科学概念上差异。
法学的研究涉及到人的行为和人的社会,属于社会科学,也属于人文科学。
对法学的科学性的追问:
社会是一个充满偶然性的领域(自然界是一个必然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有没
有因果规律。
法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价值的世界,是人的意志世界,其客观性如何?
社会科学结论的可检验性, 结论的不可重复性问题
研究者的中立性是否可能?
总的看:法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科学的品质。法学的科学品质表现在,研究对象的可理解性,研究方法的有效性,研究主体的价值立场,研究结论的可评价性。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法学的人文性的追问: 社会科学对人的整体性行为的理解,以人的社会为中心;人文科学则以人的个体行为的理解,人的心灵心理语言审美等为中心;社会科学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人文科学则探讨人的价值意义和生活方式,
法学的人文性:以人的行为为中心,对人的行为的意义建构和说明理解,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法的最高价值归宿。理解和解释应该成为法学的重要方法。 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价值性、正义性、阶级性(党性)) 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是说法学具有阶级性,具有价值指向,为一定的社会统治服务,而不是完全中立的纯粹学问。那种自我宣称为中立性的研究本身也就是一种价值立场。 第三,法学的实践性和理论性
实践性:法学的学问从实践中来,并服务于实践。它的实践作用表现在:思想教化,开启民智 职业自治 促进法律秩序 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
理论性:对法的系统理解,对法律发展进程的解释,对法律文化的积累等都是人类精神和制度文明的重要部分,是一种智识性活动。
三、法学的学问层次
知识—技艺—思想(道) 知-----艺-----道 学——习——觉
识、知——术、艺——悟、思 四、法学的体系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部门法学: 国内部门法 外国法学
国际法学: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五、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的多义性
法理学是对法学中的最具有抽象性、普遍性、一般性的根本问题所做的总体性的理论思考和综合。它以法的总体和关于总体的法的相关现象为考察对象。力图揭示法的最一般原理、原则和规律性,对法学内部的一般性问题做出理论解释。
法理学的特点:总体性:总体的法,一般的法,素材广泛。
抽象性:理论概括层次。 反思性:批判性。:主要不是提供法学知识,而是提供方法和立场,是对于知识和现实的反思和批判。
法理学的功能:思想启蒙,社会批判,思维方法
六、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法哲学:法的概念论(本质论): 法的认识论:
法的效力论:法的概念与法的效力 法为什么有效?
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法的价值论:
法的社会理论:
关注现实中的法,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念或者法律条文。对法的社会实证分析。
法的社会基础:社会对法的作用 法与社会变迁
法的社会功能: 法对社会的作用
法的现实状况: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法律行为,法律人的行为,公民守法状况,法制整体状况。
法的社会批判:对法律现实的批判,社会政策性改造建议。 理论法社会学---实证法社会学。
法的分析实证理论:
关注的核心是法律的文本,对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关注的是: 法律概念的分析 法律规范理论 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
法律适应技术: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等
第 1 章 法的概念
一, 法的词义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法”以及相关字:法、律、刑、礼、理、制 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
法与权利(正当的):商品贸易的规则。政治城邦。
法与法律:法律的二元论。自然法(正当法、高级法)----实证法。
二, 法的外部特征
第一, 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手段。
社会规则的特点:
抽象性或者概括性(对于行为的抽象,是关于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的模式,而不是特定的个人行为)。生活被涵摄到行为模式之中。
一般性(不是针对特定的主体,而是针对某一类的主体),
确定性(对于行为的要求具体,准确,清晰,而不是模糊性的要求),
应然性(规定性prescriptivity,当为性,即对行为的特定期待和 价值指向)。行为的常规性与当为性。常规性是事实性行为,其中不包含对于行为的特定期待。
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体系。发达的表现:体系性,程序性,确定性,具体性、等级性,与制裁的关联性、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法以权利和义务的为主要方式来规范社会关系。
第二, 法的国家性。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是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的一种规则体系。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所支持的规则体系。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制裁和国家强制是法律的保障力量之一。 法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规范体系,也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权力体系。
等级性的规范体系,体现着权力。
第三,法的正义性。在意志的背后蕴含着特定阶级或者群体的价值观。正义性与国家意志的潜在矛盾或者张力。
罗马法有谚:法源于正义,正义乃法之母。 法总是反应社会中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社会关于正义的制度安排。法首先反应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价值理念要求。由此展示出法的阶级倾向性。
A.法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正义观。在法中体现有关正义性社会制度安排。法体现制度的正义性。
B.法律领域是不同正义观和价值立场的相互冲突和和竞争的场所。法中凝结这关于正义的冲突以及妥协。法优先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和利益要求。
C,法的正义形象具有象征功能,使得人们对于现存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予以尊重,相信法是值得和应该遵守的。
法在形式方面的特点:规则、权力、正义。是力与理在规则下的结合。
三,法的本质
相对于本质而言,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或特性,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其特点是:可感知性,个别性,多(易)变性,片面性,表面性。
所谓本质,是指决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外部表现面貌或者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法的本质就是法存在的根据。法从何处来?一物的存在即在他物之内,是自身中所包含的他物。 本质不是能直接感知的,而是在思维中运用人的理智和智慧才能把握的东西。
研究法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法存在的终极根据,对法的存在根源做更深入的解释,也揭示法的终极关怀走向。
法的阶级本质的层次:
第一,法作为规范体系所表达的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意志,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制度化的公共意志,是一种公共产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形成国家意志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国家意志的法律化,是巩固合法性的方式。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所在。
第二,凝结在法中的国家意志实际是由该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所支配的。法由此具有阶级意志性。
A,统治阶级的概念。
如何划分和认识阶级?个人----阶层----阶级。阶级的抽象化和实体化---拟人化。 经济的、政治的的、文化的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意志的整体性,不是个别阶层或者个人的任性。 C 统治阶级意志如何形成:
不同阶级之间的讨价还价。在讨价还价之过程中,提高阶级意识,并且结成阶级联盟,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
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和协调,同盟者之间关系。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合作中才形成统治阶级意志。
对抗阶级之间意志和利益的交流和斗争。统治阶级必须考虑社会其他阶级的要求,并且与之在冲突与合作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接纳尊重其他阶级的要求。
D,当代中国的阶级状况。
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的法中的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命题是否适合当代中国?
第三, 各个利益和意志在法中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受到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法的物质
制约性。物质制约性的核心是法的经济决定论。 阶级利益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被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法的性质和面貌的最重要最为根本也最为深沉的力量。
物质生活条件中的核心力量是经济生活条件,尤其是经济关系中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如何决定法的面貌和性质?其他的因素也是积极的影响力量,如何从这些因素中认定经济因素的决定性。
物质生活条件还包括其他方面:人口、地理,文化等。
法的本质各个方面之间的内在矛盾关系。
国家意志与阶级意志之间
阶级意志论与物质制约论之间。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之间。 四,法的概念的几个要素 律
义 利 力
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