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基督教会(管理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乡基督教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宗 旨

为加强基督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中国基督教 “两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教务管理

第一条:全体信徒必须只信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独一真神;坚信基督教的正统教义;承认圣经是上帝所默示的,是建立教会的根据,也是信徒信仰的规范和行事为人的准则,所以当恪守圣经的教训;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拦阻病人吃药就医。 第二条: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彼此尊重和接纳,不互相攻击,不强求统一,实 现在基督里面的合而为一。

第三条:举行各种聚会活动,都应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且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县爱委会的指导,开展各项事工。按照自治、自养、 自传的方针办好教会,拥护党的宗教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第四条:传道人员包括具有圣职权的牧师、长老和不具有圣职权的教士、传道员、 义工传道员及县爱委会临时认定的预备传道员(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除此 外 ,其 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登台讲道。对来历不明的人,及散布异端邪说、反党、反国 、 反三自、自封、自立派别的人,坚决不许其在本地讲道。如有违反者,一旦发现 即通告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给予制止,而且一切后果由当事人(非法传道人和 教会负责人及有关参与

人员)负全责(按《教会纪律手册》)。

第五条:传道人员必须符合圣经要求,具有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较丰盛的灵性生活,坚持三自方针,带领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而且每年必须参加市、县爱委会举行的圣经培训学习,认真面对每一次考试,拒绝参加学习和考试不合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讲道资格。传道人员如在讲台行为不端,触犯法律,违反教规或散布异端邪说,要按情节轻重暂停或撤消其教会职务(按《教会纪 律 手 册 》)。

第六条:未经县爱委会的允许,不可私自参加跨区活动,更不可随意派人参加县外团契和各种培训班;也不能私自请县外圣职人员、传道人及自由传道人来本县讲道、培灵或办班。从现在起有违此规章的教会和个人,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七条:圣工组人员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 极参加省、市、县两会的培训学习。

第八条:各堂、点的圣礼主要有洗礼和圣餐礼。主持圣礼的人应是即经过省基督 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即省两会)确认的牧师、长老,或省两 会委派的圣职人员。未经县爱委会的允许,不可私自请外县圣职人员在教会主持 圣礼,有违反规定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堂、点的圣礼应在教堂或聚会点内公开举行。在不影 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年老病重的信徒可在家庭或其他特 定的场所接受圣礼。

第十条:洗礼分点水礼和浸水礼。由信徒根据习惯与传统任意选择,两种方式具有同样意义和效果。只有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受圣餐。信徒受洗后,如发现其违反教义教规或触犯国家法律者,教会可暂停其领圣餐,直至其有明显悔改表现(按《 教 会 纪 律 手 册 》)。

第十一条:凡渴慕救恩,参加教会崇拜者,称为慕道友。教会要对慕道友进行基 本要道和爱国爱教的教育。慕道友在正式施洗前,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并应有一 年以上的慕道时间及参加过教会举办的慕道学习班。经过信德考核,合格者方可 接受洗礼,登记入册,成为教会正式信徒。

第十二条:主日礼拜的主要内容为唱诗、祈祷、证道。聚会程序要把握好时间, 未经教会允许,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聚会时间超过十分钟。

第十三条:婚礼:在履行国家婚姻法的前提下,教会可根据信徒本人要求,在教堂内为新婚夫妇举行婚礼。主礼人必须是圣职人员。如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是信徒,必须在另一方也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但不可在教堂内设摆宴席。 第十四条:丧礼:根据本人生前或家属的要求,各堂、点可为蒙召的信徒举行。 由教牧人员主持丧礼和追思礼拜。在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丧礼可在信 徒家里、墓地和殡仪馆及医院等允许进行悼念活动的地方进行聚会活动。此外不 得在其它任何地方进行。

第十五条:节日庆典:根据传统和习惯自行安排节日庆祝活动。但在不影响信徒 的生产、生活不防碍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除以上活动外,各堂、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教会的信徒需要,安排祈祷会, 查经会,赞美会,早晚礼拜等聚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符合政府审批条件已经批准的各堂、点当无条件接受县爱委会的监督 和管理。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聚会点,实行以堂为中心(就近)带点的管理, 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完全与其所在中心教会合为一体。

第十七条: 各堂、点必须建立民主管理机构,其成员至少七人。聚会分点应建立 民主管理小组,其成员至少三人。各堂、点的负责人或管理组织要更换之前必须提前向县爱委会作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县爱委会邀请市爱委会人员前往考核,之后由市、县爱委会人员监督进行民主选举,在符合县爱委会规定的程序中产生的结果上报县宗教局与县爱委会、市爱委会,同时备案之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国家承认的教职人员,正规神学院校毕业的神学生,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义 工传道员,县爱委会临时认定的预备传道员(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

2、年龄一般在二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如超过此年龄必须经县爱委会办公会议 通过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