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 下载本文

正义 程序

刑法价值 结果价值

安全 公共福利 (一)刑事诉讼外在价值(亦称工具价值,即主要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1、概念: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多少的价值标准。

2、性质:是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的价值,即作为实现刑罚权的手段和工具是否能够产生好的结果或具有产生好的结果的能力。

刑事诉讼在发挥工具价值时体现的五个方面的作用:P31

注:应补充一种作用即保障刑法的高效实施。英国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总之,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也是刑诉法的首要价值。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理。

(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亦称程序的社会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精神)

1、概念: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道德标准。 2、特性:有别于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判断其是否“善”的标准不再是判断程序结果的标准,即正义、秩序、安全、社会公共福利,而是判断程序本身是否体现“正义”,能体现正义要求的程序则为“公正的程序”,当然这种通过法律程序自身实现的价值称为“程序正义”。

3、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

①程序的参与性或称“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得到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否则他们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

实务中应注意两个方面: 1、充分地参与诉讼

2、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应秉承法庭人道而富有尊严的对待 ②法官的中立性

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应在其利益处于冲突对峙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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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

A、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者。引伸到立案中有:“回避制度”开庭前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类开庭并审查仅为程序性审查,力求避免“先为为主”思想。 B、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面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C、裁判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一方参与者的预断或偏见。

③程序的对等性

要求审判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重视。

④程序的合理性 (又称为程序合同性原则)

要求裁判者据有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能通过任意或随机的方式作出。理想目标是公正及科学合理地发现案件真实。 ⑤程序的自治性

要求裁判者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在审判过程产生和形成,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在裁判结论的形成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如图示)

案件 审判程序 裁判结论 外界干预

⑥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

基本要求:

对被害人而言 A.审判程序应当及时作出裁判结果 均应及时 对被告人而言

B.审判程序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裁判而告终结

注:终结性标准要求确保刑事审判程序有一个最终的确定状态,在此之后程序的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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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启动。否则无法体现法律“定纷止争”目的,与“一事不再理”具有相关原理。

正当程序性的实现,有助于人权保障,有利于被告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有利于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有得于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任,便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

(三)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

1、概念:指刑事为所欲为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从而便诉讼程序具有善或价值,也可以归纳为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注:现代汉语中,经济效益性是指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最大的成果。 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的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二是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

注:公正与效率是衡量任何一种诉讼程序基本准则,也是法制变革和社会变迁的目标追求。

经济效益标准:

1、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应确保审判活动的迅速有效进行。 具体要求:

①减少审级;②减少法官;③严格诉讼时限; 2、刑事审判程序应尽量减化,不过剩、不重复。 3、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应确使司法资源的合同配置。 具体要求:不能平均分配司法资源,吃大锅饭,应轻重有别。

不同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一)程序中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冲突:

1、公正程序 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即具备内在的程序美,而不具外在的善。 2、不公正的程序

公正的裁判结果

3、公正的程序与裁判结果间没有内在联系

注:一般而言,公正和程序较之非公正程序更易产生公正的结果,冲突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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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1、兼顾原则 即兼顾公正与效率。

2、公正优先原则 效率与公正相比属于次级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为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面不惜牺牲公正目标的实现。

注:从更高层面讲,单纯强调效率,是能牺牲公正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更为深远的负面影响,使社会社会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浪费,也无效率可言。

3、确立程序繁简分立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1.2 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彀的预期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的形成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上的优势价值理念对各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选择的结果。这种结果要在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早期的刑事诉讼以被害人的意志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结果宣布对犯罪的处罚几乎以补偿被害人为唯一目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仍停留在原始的阶段,认为犯罪主要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补偿被害人的诉讼目的反映了对于被害人利益的重点保护。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利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其他所有社会成员在与国家的关系上都是君主的臣民和奴仆,任何触犯封建君主利益的行为,必然要受到严惩。处于这种价值观念支配之下的纠问式刑事诉讼自然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诉讼中被告只是被追究、被拷问的对象,谈不上什么权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三权分立和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国家方面来看,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处罚犯罪的权力,又有尊重法治和个人基本人权的义务;从个人方面来看,既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又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社会生活的主体,依法享有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种基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而产生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延伸到刑事诉讼中,便要求刑事诉讼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程序,刑事诉讼的目的由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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