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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1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1.1 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2.1.2 外国近代诉讼制度的演变

2.1.3“二战”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2.2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2.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2.2.2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2.1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1.1 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用结构分析方法研究分析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即: 弹劾式(accusatory system)(欧洲中世纪以前或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 纠问式(inquisitory system)(欧洲中世纪后期约13-16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刑事诉讼制度) (一) 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史料记载,古罗马共和时期、古希腊及英国早期都曾实行过这种诉讼制度。 特点:

1.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

2.控诉与审判职能相分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控告完全由私人提起,对犯罪的追诉权不在国家,与民事诉讼类同。

3.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争讼双方地位平等。可以相互对质,注重发挥双方的作用,法律顾问阶层出现,律师在诉讼中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4.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不负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过程。

5. 对诉讼争议的解决往往诉诸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等证明方法即神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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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问式诉讼

在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的又一种刑事诉讼制度,主要盛行于罗马帝国的中世纪的中后期。

影响纠问式诉讼出现的因素:

1.在教会法中已确立了纠问式诉讼, 在于迫害、镇压宗教异端势力,对世俗法院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影响。

2.各国相继建立了专制主义政治体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有效镇压犯罪,维护专治统治的刑事诉讼程序。

3.人们对犯罪行为本身情况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过去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侵犯的行为,现在却被认为是对整个政权统治秩序的危害,因此国家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追诉犯罪的责任。

特点:

1.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控审不分,集于法官一身,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官吏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2.原告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为诉讼客体。

3.审判一般秘密进行,刑讯逼供合法化,审判多以书面、间接和秘密方式进行,取代言词直接和公开方式。

4.被告人在诉讼中较少有辩护机会。辩护人作为一种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 代表法典:德国1532年《卡罗琳那法典》法国1670年《刑事治罪法令》。 主要进步性:确立了国家追诉原则,为现代公诉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2.1.2 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起止时间:起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止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 影响诉讼方式改革的背景因素:

主要是欧洲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的革命的爆发,特别是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思鸠等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理论,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相比之下,纠问式诉讼带来了不公正性、非人道性,以及司法专横,罪刑擅断等一系列弊端日益引起人们的不满,这为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奠定的思想基础。因此也可以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资产阶级将公正、理性、人权等现实融入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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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制度,同时摈弃其野蛮落后的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的结果。 (一)以法国为代表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注:国外仍有学者称之为:“纠问式诉讼”。在原有的纠问式程序中大量吸收英国对抗式诉讼制度因素。

代表法典: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特点:

①控审分离,专项调查犯罪、收集证据并提起公诉职能的检察机构出现。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形成于17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法令要求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官,行使侦查、起诉权。

②不告不理原则重新确立。即在此中的“告诉”为检察机构提起公诉,与现代诉讼中的“无诉无审”原则相同。

③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大阶段 即 : 预审、调查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

④被告人取得诉讼主体地位。标志:辩护权的取得,人格尊严和自愿陈述得到承认,刑讯被废止,沉默权的取得。

注: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自由心证、无罪推定、陪审制度均得以确立,在整个19世纪对欧洲各国影响甚大。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发展

注:亦有学者称对抗制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 英国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

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 对抗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

陪审团

即: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了英国,给英国带来了两种制度:一是由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对抗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制度;二是一些无偏私的民众组成陪审团争端的制度。这两个制度结合起来,为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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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①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②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控辩方式,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诉交易。

③案件事实的发现要基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④采起诉认否程序。即被告人如果自愿作出有罪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

⑤实行陪审团制度。一般、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2.1.3“二战”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影响诉讼方式改革的背景因素:

二次世界大战是法西斯主义者在一些国家掌握了政权的恶果,他们对外发动疯狂的侵略,对内实行极端的恐怖统治,恣意地践踏本国和被占领国人民的人权。刑事诉讼立法法西斯化,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出现严重的倒退。因此,二次大战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趋向,同时两大法系诸国相互借鉴、吸收,使许多基本原则、程序、规则一致、趋同,甚至出现了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诉讼方式,即混合式诉讼模式。

(二)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代表国:德、法 优点:效率高 缺点:程序公正性差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代表国:英、美 优点:程序正当优先 缺点:效率性差 3、混合式诉讼模式 代表国:意、日、中

(三)影响诉讼方式改革的背景因素及基本理念:

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以折中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免其短,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提供了新的规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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