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肖晖(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根据票据法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其效能的有价证券,即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请求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第6条。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6条)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6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地和管辖人民法院加以规定。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第6条。 )
5.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第4条。 )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7.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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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
案例1:某市A区居民甲,在该市B区的王永百货商场设在C区的代销点购买了啤酒一箱。在该市D区开启啤酒时,啤酒突然爆炸,将甲的物炸伤。经查,该啤酒由该市E区的美味啤酒厂设在F区的第三生产车间生产的。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为什么?
案例2:北京市居民赵某在天津某出版社出版《大侠王五》一书,该书出版后,A市某公司认为盗版该书有利可图,遂在B市非法复制该书1万册。该公司将这些盗版书藏在C市,后来在D市销售时被版权局查封。赵某欲对该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些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的修正!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的修正!如第6条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第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协议变更及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余地。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限定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能把所有的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参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注意《海诉法》的相关规定,如:
《海诉法》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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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上,如果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案情]家住A市B区的张某因病去世,其财产状况是:在B区某银行有存款20万元, 在A市C区有一180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在D 县某银行有存在15万元。家住E县的张甲与家住F县的张乙,为继承父亲的遗产,特别是房产发生了争议,为此,张甲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 [问题]: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卢发祥在北京海淀区某街有住房一幢,1997年卢发祥出国,将房屋交给居住在北京西城区的李义虎代管,1999年从天津来北京暂时工作的刘秀兰无房居住,李义虎安排其住进卢发祥的房屋, 并言明卢发祥回国后该房屋必须立即退回卢发祥,刘秀兰表示同意。2000年,征得李义虎同意,但未告知卢发祥,刘秀兰对该房进行了改建,花了3000元人民币,2002年7月,刘秀兰回天津,并将该房出租给来北京做工的外地民工,每月收取房租350元。
2002年8月,卢发祥回国,在上海工作,来函要李义虎代理将其在北京的房屋出卖,李义虎告知卢发祥该房已由在天津河东区居住的刘秀兰出租给他人无法出卖,卢发祥因此到天津找到刘秀兰要求刘退回房子,刘秀兰以其改建了房屋,房产已归其所有为由,拒绝退房,卢发祥因此准备到法院起诉。
[问题] 卢发祥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的诉讼,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第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六、协议管辖
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条件:
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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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一个;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其实质是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况。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它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 一、移送管辖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到管辖权的转移。(实质:从无到有)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只能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恒定) 第四,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根据管辖恒定)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包括:(1)积极争议(争管辖权);
(2)消极争议(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7条。
注意《民诉法》和《若干意见》的不同之处。 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