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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研究

4.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需要。为摆脱这一困境,开征社会保障税成为当前的必然选择,而且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础和条件。

4.1.1社会保障税具有特定的返还性,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为纳税人所接受。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税。从短期来看,它取走了部分工资收入,减少了劳动者的生活费用;但从长期来看,它在若干时间后又将由政府以社会保障金的方式直接返还给劳动者,用于劳动者身上。由此看来,政府的社会保障活动实质也在起着劳动力价值的补充作用。不仅如此,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方式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充的作用及其所达到的效果,是个人所无法完成的。

4.1.2税源基础基本具备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几乎覆盖所有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计费依据均为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按照各地的征缴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合计将近40%。截至2004年12月底,福建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达7.39万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80.0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213.02亿元;2004年度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43.24亿元(不含厦门),失业保险4.87亿元。而实际上应参保的单位远不止这些数目,参保单位数仅占应参保单位数的一小部分.可以预计,社会保障将成为未来税收收入中的一个大税种.

4.1.3税务机关具有最充分的征收力量.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税不仅能降低征管成本,而且收缴效率高

(1)税务机构分布广泛,渗透性强,税务机构分布合理,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税,国家不必设立新的征收机构这样就可以用最小的行政投入,获得最大效果.

(2)目前,我国拥有一支100多万名“素质高、业务精、装备好、效率高、服务优”的税务队伍,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体制。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征管装备和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人员素质征管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3)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和征收经验。

4.1.4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1)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大多数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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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3)随着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完全收支两条线,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各类社会保险费划归地税机关征收,改变了原来社会保障部门集征、管、用于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象其他“费改税”那样因部门利益损失而受到消极抵制。

4.2开征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2.1指导思想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为基础,为社会保障税筹集必要的资金,带动社会保障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加强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4.2.2基本原则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别要注意与现行社会保障缴款制度的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尤其是基金的运行机制。在实施范围,税目设置,征收区域等方面应通盘考虑,分布推行。

二是低起点,低标准的原则。税率、税目的制定及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开始时税率不宜过高,保障范围和水平应只限于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较高层次的需要可通过发展补充保险来解决。

三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引入单位和个人负担机制,逐步突出个人义务,国家通过抵扣计税所得等形式承担部分费用。

四是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的多少与受益程度应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

五是普遍性和公平性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扩大税基,使税收能够覆盖各项经济领域和各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实施范围以内,税制应力求公平、合理。

六是统一税政和征管的原则。社会保障税是为基本保险筹措资金的,因此税制要素应尽可能统一,以体现税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应建立规范的征管制度,由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统一征收:

税种名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覆盖全国的税种为提高其权威性,必须提高立法层次。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规定税种名称为“社会保障税”

纳税人。根据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担的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党政机关和行政(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只要考虑社会公平性的原则,避免党政机关等国家公务员享受“特权。”关于农民是否征税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70%以上,就社会保障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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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而言,应当对社会全体成员全部覆盖,以体现其公平性,然而,我国农业人口居住分散,又缺乏统一的代扣缴机制,征收将非常困难,并且大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家庭观念较重,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在经济上和思想上都难以接受,现阶段将农业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显然不切实际。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应采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适度放权,按不同经济水平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即社会保障税在农村的开征权可以下放给各省,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社会保障措施税在本地农村开征与否。

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既应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又应体现我国自己的特点。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指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的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的计税依据。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税目与税率。目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法,国务院已经下发了统一性文件,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仍仅限于部门出台的试行办法,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性特点较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种保险广,故暂时不应将其作为税目的待选项目。按照征收社会保障税应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社会保障税”税目下设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子税目。

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我国长期采用的低工资制度,计算基数小,保险支付需求急、依赖度大的现状,又要考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可能提供的资金数量及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总之要以一定时期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总收入在满足社会保险支出和管理支出后有一定节余为标准来测定。因此,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时,税率的设立应兼顾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实行区分税目的差别税率,以不超过目前该项保险费占工薪总额的比例为宜。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先设计总的比例税率,再根据税目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分解为分税率。

(1)总税率的确定。在开征初期,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税率不宜定得过高,应同目前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比例相近,最高不超过40%。

(2)分税率的设计。养老保险的税率可考虑定在20%-25%,失业保险的税率可考虑定在2%-4%,医疗保险的税率可考虑定在8%-12%的水平,其中60%-80%的负担由单位负责,个人一般只要负责在20%-40%。

最高限额。起征点和财务处理在大部分国家,个人交纳社会保障税的工资基数都有一个上限,对超过部分通常不计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遵循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我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社会保障基金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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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缺乏,保障的经济基础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缴税的工资基数可以不规定最高限额,这样无疑更有利于广开财源,扩大基金积累,建立起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可以规定凡收入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单位不设置起征点。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社会保障税应从严把关,一般不予减免。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采用支付单位“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办法。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按照其他税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发放薪金时代扣缴,由单位连同单位应负担的税款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可以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或者可以结合我国社区建设发展的现状,将自由职业者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征收和发放统一由税务机关指定所在区代征。

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应实行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既是中央政府统一履行公平职能与稳定职能的需要,也是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需要。只有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为了稳妥起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一段时间内应暂时将社会保障税列为共享税种,地方留大头(80%-90%)、中央集中小头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考虑到征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仍然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可按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并将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

结 论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需要相应地完善预算管理,加强保障税征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实现其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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