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社会保障是使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困难时,从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深化改革,促进开发,保持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统一、规范、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有一个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尽管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社会保障形式、内容和支付水平有差别,但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大量不完善之处和潜在困难,如统筹层次偏低,缴费 水平偏高;基金征缴手段软化、法制性不强、征缴力度弱,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逐年加大、基金严重短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众多,造成管理混乱,资金使用存在隐患等一系列的问题,使社会保障体制运转困难。因此,我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采用这一世界各国公认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最佳方式,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短缺等问题, 这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一、我国现代社会保障费的问题
1.1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严重弊端
我国从50年代初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对劳动者生育,养老,疾病,死亡,伤残,医疗的功能许多项目以及对一部分非劳动者的救济,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政府包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暴露出严重的弊病,主要表现为:
1.1.1管理分散,缺乏统一规划,难以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应有的功能。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保险公司等多种机构管理,多方办社会保障,各自职责和分工不明,又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多元化的体制形成了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不同所有制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资金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也降低了社会保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督管理三位一体,难以形成有效的营运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降低了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1.2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滞后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务院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国家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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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明确下来,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目前作为执行依据的社会保障有关部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很不健全,有些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在社会保险费资金筹集方面,国务院1999年虽然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对征缴流程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特别是缺乏必要的强制征缴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福建省于2000年12月以政府令下发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强化了征收手段。但现有规定的法律层次不高,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总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1.1.3统筹范围不统一,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和社保基金收支平衡 目前,社保费有省、市、县、分级统筹,不利于劳动力资源跨地区流动,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后我国经济形式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导致地区间基金收支失衡,不利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影响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1.1.4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财务上的不可持续性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收入一直收不抵支,且年度赤字规模一直扩大,到2003年底约有300亿元左右,只能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且至2004年底个人账户的“空账”缺口已达到7700亿元。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刚刚开始实施。迄今为止多数地区尚能实现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但潜在的问题也很大:其一,这种收支平衡是以牺牲很多人的受保障权利为代价的。几乎在所有地区都是有能力缴费方可参保,否则就不能参保或被停保。其二,目前的收支平衡只是统筹基金,且是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的。个人账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三,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等对统筹基金侵蚀问题越来越严重,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也值得怀疑。
当前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大多地方当月征收社会保障基金还不足以保证支出,更谈不上保值增值。即使一些地方虽然有部分资金的滚动积累,可是对于这些为数不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按银行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增值十分有限。
1.2税务机关征收社保税面临诸多困难
随着税务机关征缴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地税机关遇到未登记无法征缴,难以执行强制措施;收入规模增幅压力;征缴质量不高等难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在于社保费征缴体制和运作机制上存在“征收权职不清、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不协调”等三方面缺陷。
1.2.1征缴权职不清。具体体现在四方面:
一、征缴主体多样化。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者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个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此外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税务机关只有代征权限。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体、范围和缴费依据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规模、使用效益和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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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缴权限不统一。按现有规定登记及其处罚的主体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机关只负责受托登记,如出现企业及职工不参保,地税机关则无法开展社保费征缴工作。
三、处罚依据不足。福建省政府令规定地税机关在征缴社保费时可实行强制扣款,但这种强制手段缺乏依据,不符合《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地税机关只能对逾期不交纳的费款加收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的规定。
四、征缴与分解脱节。社保费不同于税收和其他费种,涉及缴费人利益,具有有偿性。但分解工作由劳动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工作中往往存在部门间数据传递差错,甚至出现缴费不能分解,影响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征缴与分解脱节造成职工缴费个人账户工作的建立滞后,社保资金不足造成个人账户的“空帐”,也间接影响了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开展。
1.2.2现有管理体制制约基金收入规模的扩大。
一、各种保险费的统筹级次不相同抑制了当地的征收积极性。由于我省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收入任务又根据各地支出情况制定。各地处于自身利益考虑无法作到各费种的足额征缴,限制了社保费收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二、收入规模的受制激化社保基金近期收入与远期收入支出的“收支”矛盾。就养老保险基金而言,自省政府决定社保“两费”移交地税征缴后,养老保险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加上人口的老龄化,远期养老金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势必造成远期养老金支出幅度将远高于当前养老保险费收入幅度,也就是说这样会加剧社保基金收支矛盾。
三、养老金的现收现付制,将统筹费职工的“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帐”运行状态,收多少用多少,基金无法进行合理积蓄,影响基金规模。
1.2.3部门之间不协调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操作涉及到财政、税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几个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从实践来看,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协调矛盾仍存在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的软件与税务机关使用的征管软件不能联网;社保部门提供的单位与个人的缴费资料和统计资料不齐全,这些都增加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难度。
二.开征社会保障是大势所趋
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已成为重要税种,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的对工薪和薪金所得征收的一种专款专用的特殊税种。它最早由美国在1935年开征,目前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党的十五大把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视为我国筹措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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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方式,这是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而做出的决定,对于重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稳定的收入来源,保持社会保障筹资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开征社会保障税,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规范化,有利于贯彻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政策,一方面可以促使负担社会保障税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地缴纳,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缴费率不统一和欠规范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或负担不均现象。
2.1.2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困难。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选择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形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持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筐架、财务结构的问题。征收社会保障税,用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每个参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续、稳定地交纳保障金,使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稳定、充裕。
2.1.3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应付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养老负担。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0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20%,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到2031年,退休人员将相当于从业人员的47%。可见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险的困境。
2.1.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根本前提是使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必然排斥老、弱、病、残、孕、伤、穷等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人,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证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才能长久稳定。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人们对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的谨慎动机自然减弱,就会增加消费支出,减少储蓄存款,社会经济才能得到迅速发展。
2.1.5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降低资金筹集成本。一方面可以将筹资的具体工作赋予遍布城乡各地的税务机构统一进行,减少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使政府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筹资行为和职责进一步规范花和明晰化;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预决算管理机制,精简不必要的政府机构及人员,节约管理费用,降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成本。此外,税务部门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和硬件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避免多头管理和资金被挤占、挪用、还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障税的筹集成本。
2.1.6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从1993年起就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社会保障体制目标模式,但由于长期以来筹措资金的严重不足、“个人账户”没有资金,及“以收定支”的征收模式,使我国长期以来实际上实行的还是“现收现付”制,基本上没有积累。随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其税收收入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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