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工作的报告 下载本文

册 亨 县 粮 食 局

关于强化市场流通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告

册政通告[2009] 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市场流通粮食质量的监管,确保社会粮食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市场上流通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特通告如下:

一、粮食经营者必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和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㈡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㈢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即应当具备粮食质量(包括水份、温度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仪器和有从业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有委托检测检验合同、协议,以保证所收购、销售的粮食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

三、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决定并公示。

四、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所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确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所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六、粮食经营者所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和加工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造成粮食被污染,卫生不达标,危害社会粮食消费安全。

七、粮食经营者在销售粮食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凡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八、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可以追溯到底。

九、粮食经营者违反以上通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册亨县粮食局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