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公安消防大队 下载本文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3.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查落实整改。

7.定期组织复查工作。

8.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由消防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需要处罚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责令限期改正,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消防行政处罚。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3.临时查封。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4.强制执行。对具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5.报请政府组织整改。对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

附件4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行政许可 乐东县消防大队 85521156 2 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乐东县消防大队 8552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