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和谐企业评价体系。突出体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发展、企业文化建设、职工价值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处理等内容,按达标、先进、优秀三个层次,形成具体量化的评价标准;将工会组建、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劳动保护、经费拨缴等作为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
3.组织实施。2010年启动创建和谐企业活动。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行业协会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按照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典型引路,督导推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类企业参与创建。建立市、区县两级评审机构,做好评审认定工作。
4.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在企业和职工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刊物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的时代背景、现实意义、重要作用和典型经验,在社会层面努力营造浓厚的推进氛围。
(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1.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工会要动态掌握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况。区县、街道乡镇工会,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各级工会每年进行一次劳动关系状况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
2.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工会应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产业工会(部门)要深入来京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家政、保安、零售、运输、连锁经营等领域,街道乡镇及楼宇、社区、村镇工会组织和工会服务站要深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中小企业,指导帮助劳动者与企业依法、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产业工会要指导帮助高校、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做好非在编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工会应督促企业开展“双百双规”(即100%签订劳动合同、100%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工资标准和发放、规范劳动工时和定额)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3.建立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性裁员上报制度。企业工会要将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在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按照从属关系逐级报送上级工会。街道乡镇工会要掌握中小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督促企业规范民主程序、落实补偿标准,并及时向上级工会上报。
4.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执法检查工作。区县和街道乡镇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协助做好劳动争议举报、申诉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
(三)健全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制度
1.不断扩大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继续巩固、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积极推进集团职代会和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非公企业要因企制宜、分类推进,提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1)联合建:要联合统战部、工商联、投资促进局、外资企业协会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示范引领,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含世界500强企业)组建工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紧紧依靠社会领域(社区、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推进本地区中小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民主管理工作。(2)行业建:围绕餐饮、零售、美容美发、旅游、加工、运输等行业,依托私个协、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企业代表组织的优势,在行业特点相近且企业相对聚集的地区、或以相近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为主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加盟形式不断扩大覆盖面。(3)区域建: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区域为主,或依托产权单位(商务楼宇、摊群市场),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加盟形式不断扩大覆盖面。中小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以园区工会与区内企业代表进行协商,签订园区集体合同,建立园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努力提高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质量
(1)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以规范、务实、高效的民主管理工作促进集体合同质量提升,扩大职工群众的民主
参与,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事项,以契约方式不断充实集体合同内容。非公企业要以集体合同工作带动民主管理建制,采取企业工会“主动要约”和上级工会“代行要约”相结合的形式,以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为基础,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展开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在组织职工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2)规范职代会运作。要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履行各项民主程序;按期进行职代会换届,严格按规定比例、程序做好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补选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公示制度和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接受职工代表监督。
(3)深化厂务公开。要在加强厂务公开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厂务公开工作标准和实施规范;推行点题公开做法,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对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公开。
(4)坚持改制民主程序预案征求意见制度。各区县和局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将改制民主程序预案上报区县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总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征求意见。严格落实“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分流安臵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