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区政府《关于在我区新开工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通知》(深宝府[2006]48号)的规定,施工队伍须交纳一万元工资支付保障金,并由业主承诺担保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建管办汇总规划、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报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由街道建管办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许挂牌恢复施工。
第二节 新建、重建住宅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新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适用本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建房申请
原村民向建房所在社区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社区居委会受理和审查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社区居委会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建房资格; (二)用地是否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土地权属有无争议;
(三)申请人在城市化转地时是否已分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居委会将申报人建房资格和土地权属情况在辖区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上报街道建管办。
— 9 —
第二十一条 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街道办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原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核发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凭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原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原村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原村民持《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经消防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建筑施工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原村民持《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开工、竣工和办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开工,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
— — 10
位置设置《施工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批准证件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原村民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在建停建住宅办理程序办理报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另行制订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办法。
按新建、重建住宅办理程序办理报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局(区纪委、区查违法纪督查办)、街道纪工委(街道查违法纪督查办)对参与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居委会应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移送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发证单位撤销批准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11 —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止趁机抢建和搭车抢建违法建筑。对巡查监管不力的,依照《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街道建管办应将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每月报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光明街道辖区内经原光明华侨畜牧场批准的原本场职工、难侨或原自然村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由光明街道办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光明地区城市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查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操作流程图(在建停
建住宅办理程序)
2.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适用在建停建住宅)
—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