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6〕9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凡于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2004年3月31日)公安部门已登记在册分户且已婚的原村民家庭、已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家庭、已离异或年龄已满30周岁的单身原村民,均可认定为一户。

经区侨办确认原籍在宝安区(县),且在原籍已分配宅基地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视为原村民,具备建房申报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停建、新建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报建或补办报建手续: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原村民未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统建房; (三)用地未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 (四)在已分配的原农村宅基地或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仅限新村建成区零星旧房,整体旧村内不准拆旧建新。

第十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对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分配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2004年10月28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甄别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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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施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必须按现有高度封顶,不得加建;已建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且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一节 在建停建住宅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在建停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适用本程序。

第十三条 原村民申请一户一栋在建停建的非商品住宅恢复建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确认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

原籍在宝安区(县)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需提供区侨办出具的原籍身份证明书。

(四)土地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建筑施工图;

(六)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七)施工企业资质或施工人员、设备等技术条件达到一定要求,并取得经核准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队伍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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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须提交《合作统建住宅协议书》。 街道建管办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统一制作申报建设的原村民住宅小区总平面图,绘制已建、停工待建、空地未建住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在申报建房位置注明各《建房申请书》申报编号。

第十四条 原村民向建房所在社区提出建房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和审查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社区居委会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建房资格; (二)用地是否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土地权属有无争议;

(三)申请人在城市化转地时是否已分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居委会将申报人建房资格和土地权属情况在辖区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上报街道建管办。

第十五条 街道建管办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资格和条件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如下:

(一)居委会对申报人建房条件审查的组织、程序、公示是否符合规定,公示期间有无投诉异议;

(二)申请人是否在城市化转地时已分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三)建房所在地块是否纳入旧村改造计划。

审核符合要求的,建管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及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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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居委会、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时间到现场共同指界测量确认。测量单位3个工作日内出具测量结果。

如建房用地四邻无法到齐现场,造成四邻意见不全,由所在居委会组织确认,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街道建管办、国土所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进行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审核内容的初审,并为主管部门集中审核作各项准备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对申请建设的在建停建非商品住宅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的内容为:

(一)规划部门审查该住宅是否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及严重影响规划;

(二)国土部门审查该住宅是否侵占已批或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位于危险边坡影响范围,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

(三)建设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施工技术条件,施工图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街道城市建设办公室审查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队伍从业条件。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符合下列条件可在限定社区范围内继续施工原承包的停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一)三年以上同类住宅施工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一名以上专职施工员,建筑劳务人员登记挂牌上岗; (三)施工设备资产达三万元以上;

(四)施工队伍从业须经社区审核同意,城建办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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