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17.4达不到发包方的验收标准,承包方应自费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发包方质量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因返工而延误工期所有的损失(含延误罚款及其它间接损失)。 十八、保 修
18.1 本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费用按工程结算价 5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二 年质保期满,经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7天内,发包方将剩余保修费一次性付给承包方(不计利息)。
18.2 保修范围和内容:依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由承包方实际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超过2天,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费内扣除。
18.3 承包方确保照明灯具和其他设备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4保修责任的免除
以下情况承包方不承担保修责任: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提前使用、使用中人为损坏、发包方要求的代用材料所造成的维修、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损坏。 十九、违约赔偿
19.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
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19.2本合同订立后,未经双方协商或法定程序解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解除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必须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9.3工期违约:非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延误工期的,发包方可按每延误一天5000元/天,对承包方进行违约处罚。
19.4 由于发包方原因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按每延误一天500~1000元/ 天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19.5 如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约,并可对承包方进行200000元的违约处罚。
19.6如承包方由于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等未能及时与发包方达成一致意见,出现承包方拒绝或延误后续施工的情况,经多次协商无效,发包方可对承包方进行5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发包方有权利另行分包此部分内容,并将此部分造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同时承包方必须承担应此部分工程另行分包而造成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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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0.1 承包方必须对其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并确保发包方不会
因承包方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意外或伤亡受到任何损失。
20.2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任何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
责任。承包方必须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赔偿、调解、诉讼等费用的支出,除非是发包方和其员工的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情况。
二十一、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因素: (1)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洪水;
(2)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方方责任造成的
爆炸等);
(3)其它不可预测的造成无法施工的因素。 二十二、发包方解除合同
22.1 承包方如有下面任何一项或多项行为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应
向发包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 20000元的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甲方误工损失。
22.1.1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1天;
22.1.2不因发包方原因而没有正常和努力地进行工程施工,致使工期严重拖延(延期超
过2天);
22.1.3拒绝或无视发包方发出要求其拆除有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通知的。 22.1.4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未经发包方
书面同意,承包方擅自外运的。
22.1.5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装饰图纸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擅自使用未
经发包方认可的材料,或存在违反合同文本的行为的;
22.2 如承包方按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发包方和承包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22.2.1 发包方可招请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招请的单位可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一
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具、器材和已送抵及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货物用于本工程并可支付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的款额,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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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当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必须在终止合同日期后内免费转让给发包方为本工
程所签订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等,及正式购货合同及其利益。付款等义务由承包方承担。
22.3 承包方须及时退还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或资料给发包方。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23.1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3.2 如由于本合同24条款的约定,导致发包方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有权邀请
第三方进场进行施工,承包方不得进行任何阻碍。 二十四、其他
24.1 在施工期间,承包方须特别重视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管理,按规定现场须配备一定
数量的灭火器、砂桶等,施工工艺和材料储存必须符合消防当局的法规和其他要求。
24.2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对自己的承包工程进行严格管理,负责做好已完工程
的产品保护,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按发包方指定的现场管理要求进行文明施工。
24.3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注意控制噪声及灰尘污染,不得影响该小区环境。 24.4 承包方须负责在工程进行中迅速清理任何垃圾、废弃支撑件、条板箱等废物。没
有发包方的批准不得贮藏剩余物料,同时承包方须遵守任何由发包方发出的有关清理垃圾及清理现场的指示,假如承包方不遵守此等指示,
发包方可另雇第三方以进行此工作并由承包方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可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4.5 本协议项下装修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经发包方验收符合装修规范和要求后,承
包方的人员、机械、设备等应按发包方具体要求和规范,无条件退出装修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影响发包方正常经营活动。
24.6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海口仲裁委申请在
三亚裁决。
24.7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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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同附件的组成:
施工进度计划表;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
发包方: 承包方: (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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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邮 编: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订立地点: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