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硐室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第117条 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第118条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第119条 在井下重要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矿山执行煤矿的相关规定。
第120条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
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第121条 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章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122条 企业应制定“六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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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台账。
第123条 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主机安装在地面,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总回风巷、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设置风速传感器;提升系统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井口、马头门,各重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
第124条 人员定位识别卡应专人专用,按照不少于下井人员总数10%配备备用卡,并定期对识别卡进行功能状态检测。
第125条 矿山企业紧急避险系统中避灾路线应设置合理,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
第126条 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按入井总人数10%配备备用自救器。禁止采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列举的自救器。
第127条 紧急避险硐室建设技术要求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第128条 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材质、敷设、三通及阀门安设、出口风压、供风量等技术要求应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第129条 供水施救系统水质、管道材质、敷设、三通及阀门安设等技术要求应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第130条 通信联络系统中通信线缆应分两条,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施,系统技术要求应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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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范》(AQ2036-2011)。
第131条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有关要求。 第十四章 其他
第132条 未尽事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9423-2006)中的相关内容未在本标准中涵盖的,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9423-2006)要求。
第133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134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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