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情报。有效监督因素之一,是搜集有效消息,若没有确切的了解,则没有有效的监督。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处于负责地位的官吏能收到其必需的有效情报。因此有改革的必要。
4、政党操纵。由于权力汇一,导致职禄分赃制可从行政中心,外延到整个组织的各个部分。因此有人主张,吏务委员会组织,应离市长而独立存在,而且在实施方面不受其权力影响。推行此计划的原因,是要使该委员会中排除政治作用。
5、延宕与拘滞。各机关官吏对所谓“中央集权”的扩大,势必会产生不满,因为机关中的一切设施均会受其束缚,因此阻力重重。
6、责任之散漫。即分化权责。
7、创造才能。在权力汇一及权力散漫两制度的拥护者间,要充分鼓励公务员及雇员的个人创造才能,且激起他们的努力。使有技术性及制定规章性任务的各行政部门能达到政策贯彻的需要;使在官吏更替时,形成不干涉的风气和惯例;诱导对政治淡漠的公民服务于非营利公共组织;在易于发展的职务上配置正当权限及责任。
理论与实践已显示,多种职务的实施,权力散漫较之权力集中,能获得更大的效率,且能达到更民主化的行政。
第七章 部门之组织
主要的行政组织,都由立法机关所建成,而目前可以增加的机构,是较细微的行政机构,虽也经常受立法机关干预,但但部分均由该机构负责的行政官吏所创制。
在一个部门内设置必须的机构的标准,与整个行政系统相同。一个部门的首长,需要谋求组织的职务一致,保证清晰责任,规划适当的监督与财政节制,确定适当的协调制度,鼓励充分运用干部人员才能,即所谓“促成工作”。
第一节 控制管理机关之范型
内阁阁员不兼任部门职位的制度,在美国从未实行过。英国则久已施行,且有显著成效。其内阁之中,设有若干只负责名义上责任的名额,将其全部精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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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常重要事件,或从事于任何特别工作中。
此节通过对伊利诺伊州、马赛诸塞州、劳动与工业部、公共建筑部、华盛顿州、纽约州不同的行政范式进行举例,得出 “其由政治与人员情势之迫切所制定者,或与由注意原则及企图效率所制定者相等。”
对于次级行政组织,其主要条件是在建立一种能保证行动的准确与活跃,且对法律负责,以及适应各社会团体二者结合的关系。在此级行政中,官吏与相关团体应负交接责任。
第二节 内部组织之范型
怀特认为:一部门内部组织,一方面根据法则,一方面根据部长的特殊命令,一方面仅根据惯例来分工。若内部的组织都由法律规定时,则责任划分也许将会陷入僵局。无论立法机关的计划是什么,各部门都有某种限度的自治权。
在联邦制度下,向来有局署附属于部门,部门附属于总统的原理,然而此项从属关系多系理论方面。原因在于局署职权独立,并由立法而逐渐增加,而此类职权又可由大部分自由行使,不受部门首长束缚。
然而就广义方面而言,各部门的内部组织,还是属于阶级政治的范围,即副职向正职负责,下级向上级负责。
第三节 部内统辖之方式
此节指出,各部部长应付本部门内的问题,与行政领袖应付其整个行政问题相同。
为应付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多种已经使用的方法,其中最普通的,为所谓“内阁会议”,即由本部门下级领导协同上级领导讨论本部门事务。
政治首长与其常务僚属之间,在理论上的关系很简单。政治首长须完成其机关中的日常事务,而其职务,是对行政与社会上的一般意识之间进行调和,而尤其以议会方面为突出。
对于监督问题,则因监督工作的性质而变更不同的方式。
怀特假定:非技术长官,除确保其所属的技术人员胜任外,不能有所干预,而其僚属日常的工作,也不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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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各部首领之职务
怀特认为,各部门首长对部门内的任务,一方面依其与行政首长及立法机关间的关系而定;一方面则依行政人员团体的领袖地位所固有的情形而定。
第二,就广义方面,可以认为:除在较小及相同的各部门中,“支配” 并非一部门首长的事务,但需要监视其胜任人员,进行全面的支配。它的任务是监督、调整、统辖,而非实施工作。因此,一部门的首长,无论在市、邦、还是联邦之中,多因其在政党方面的重要性而谋得位置,所以其重心必然偏重于政党方面。
第三,只有部门首长,在部内拥有罢免权,同时也是部内各种争端的最后裁判者。同时,部门首长在法律条款下,享有制定部内主要政策的特权。此特权的大小,虽环境不同而变化。
第五节 主要行政人员之资格
美国立法中,高级官吏的职务,大多缺少专门或技术胜任上的标准。 怀特举例伊利诺伊州的行政法规中,对部门首长的资格没有订定条例,对其从属官吏也无明确的限制。而根据法律规定,各种咨询会则均须有特殊资格:1、技术上专攻;2、职业代表;3、公正;4、地理区域。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制定类似规则,但也应足够引起人们的注意,立法机关对于资格限定的地位显然还没有引起重视。
第六节 咨询之职务
怀特认为,行政必须根据民意进行。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而女性选举权的最后成功,又标志着此项原则的发展已达到顶点。换言之,美国人民均可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南部黑人除外)。而且可以对有束缚其利益的法律的制定有不同的主张。但美国行政制度对获取民意的要求,可以说极不适宜,这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成熟造成。而美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经发展到事先求得了解及同意而后施行的水平。因而,民众的商榷,讨论,调整能引入其中,便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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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实立法机关早已认识到。因此,有了进一步发展,即民众以请愿权及委员会实行征询,可直接表达意见。此外,也可借复决制度反映在宪法及法律的变革中。
同时,行政事务协商的重要性,也引起人们注意。如1908年创设的邦长会议;(此后有较多民众参与) 1922年总统召集的农务会议;1922年胡佛部长召集的无线电会议;1921年失业会议;以及1924年的全国街道与公路安全会议。
另外,各种常设咨询会的设置,也是这种意识的自然发展。咨询机关的真实价值,是一种代表性质的机关,作为取得民意的组织,必然能为厉害相关者发言。
第八章行政机构之改组
第一节 改组运动
怀特认为,改组运动中最重要的任务,即节约。改组运动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包括:
1、集中权力以形成最后的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方面独立审核的探索。
(以上二者均包括从属原则即阶级组织的实施。) 3、行政责任更详尽的确定。 4、更高级的工作协调。
第二节 若干改组后之行政制度 市经理制:
市经理制的主要特征是市议会聘任一位市经理,把行政权授予市经理行使,市经理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此制度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益;有利于把政治矛盾与城市管理相对分开。在当时的美国,显然适合时代需要,高出其他市行政范型。
其特点是:1、市行政领袖对专门行政的胜任;2、任期较长;3、行政责任的完全集中;4、协调与监督上的充分机会;5、市行政机关与市议会或市委员会间适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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