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路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核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签属审批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出赔偿决定。 (二) 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成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情复杂或路产损失重大的,违法案件拟对当事人做出1万元以上赔偿处理的,路政大队负责人,组织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日期应是《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的日期。

第十八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让受送达人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 当事人不在场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必须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

受送人拒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送达人应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该案《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作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附表,载明损失路产名称、赔偿标准、损坏数量、赔偿金额,盖章后交当事人一联,另一联入卷。

第二十条:路政大队及路政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赔偿费后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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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到路政大队缴纳赔款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笔录上当事人留下的电话进行催缴,告知当事人如不缴纳赔偿,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由路政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案赔补偿费收缴入帐后,调查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将该案件文书整理齐全,经内业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交内业制卷。 第二十三条:公路赔(补)偿案件卷内文书包括

(一) 《立案报书》;

(二)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三) 《路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四) 《路政赔偿案件处理呈批表》; (五) 路产赔偿明细表; (六) 询问笔录; (七) 勘验笔录; (八) 现场(证据)照片; (九) 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 送达回证;

(十一) 赔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复印件; (十三) 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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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缴纳赔偿费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路政大队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当事人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赔偿费。但必须要先收取路产修费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行政许可审批,批准的许可事项在施工中涉及到损坏路产的,内业员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按现场勘察的路产名称、数量及赔偿标准制作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一并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十五日内缴纳赔偿费后发放施工许可证。逾期不缴纳的注销行政许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赔补偿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时应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各环节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京交财字[2000]185号,按标准下发后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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