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路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大兴公路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依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大兴公路分局缴纳赔(补)偿费。旅行民事责任。

第二条:对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查处、收缴公路路产培(补)偿费的工作由分局路政大队具体实施。

第三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路政许可批准的事项有下列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大兴公路分局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一)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未按该路原技术标准

修复、改建的。

(二)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以

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

路的。

(四)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五) 砍伐公路行道树的。

1

(六)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七) 其他占用、利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第四条:凡未经路政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处理路产损失赔偿时并处行政处罚。 第二章

公路赔(补)偿处理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五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赔(补)偿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第六条: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理路产赔(补)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 不少于二人(可含分局工作人员一人)

(二) 向当事人出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

份,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 告知当事人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事实,赔(补)偿路产损失的

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 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六) 制造《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名

及日期

(七)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八) 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当事人 (九) 执法人员收缴赔(补)偿费后,制作《路权路产赔(补)偿处

2

理结案报告》并在两日内将文书及赔偿费交路政内业。 第七条:结案后,承办人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北京市事业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及收缴的赔(补)偿费交内业,检查复核后归档制卷,赔(补)偿费由内业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简易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归档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二)《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复印件及上缴分局财务的“缴款书” (四)结案报告

第二节: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一般程序)

第九条: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损坏公路路产,应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

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报告书》报路政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十条:立案后,路政执法人员进入调查、收集证据阶段,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程序要求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3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 本人或近新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案件调查人员是回避,由路政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法损坏路产的行为调查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基本齐全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制并送达《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认定其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大队及本案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路政大队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违法损坏路产行为调查终结,对赔偿路产损失费在2万元(含2万)的在做出赔偿通知书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节听证程序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当事人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且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

人员填制《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市路政局道管处审批,其它路产赔补偿案件,由分局主管局和审批。 第十五条:对《路政行政处罚处理呈批表》由路政大队负责人签属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