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
第665条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666条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第667条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第668条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小型施工机械
(一)砂 轮 机
第669条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第670条 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第671条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第672条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第673条 砂轮机安全罩的防护玻璃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第674条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不得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第675条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时必须更换。
(二)空气压缩机
第676条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第677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678条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应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第679条 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第680条 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1.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 2.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 3.安全阀连续放气或机械响声异常且无法调整。
(三)水 泵
第681条 水泵放置地点应坚实,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措施。数台水泵并列安装时,应有0.8~1m的间距。
第682条 安装后应检查电动机与水泵的连接是否同心,联轴节的螺栓是否牢固。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第683条 水泵启动前应检查进、出水管支架是否牢固,吸水管是否被阻塞或漏水,过滤器是否良好。
第684条 各润滑部位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第685条 排气阀应畅通;进、出水管应严密不漏。
第686条 升、降吸水管时应站在有防护栏杆的平台上。任何人不得从正在运行的水泵上跨越。
第687条 运行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泵进行检修: 1.漏水、漏气或盘根部位发热。 2.滤网堵塞或运转声音异常。
3.电动机温度过高,电流突然增大或电压升、降幅度超过额定值的±5%。 4.机械零件松动或其他故障。
第688条 工作完毕后应将放水阀打开,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第689条 采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潜水泵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四)滤 油 机
第690条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691条 滤油设备如采用油加热器时,应先开启油泵、后投加热器。停机时的操作程序相反。
第692条 滤油设备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693条 使用真空滤油机时,应按水泵→真空泵→油泵→加热器的顺序开机。停机时的顺序相反。
第694条 压力式滤油机停机时应先关闭油泵的进口阀门。
(五)其 他 机 械
第695条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有防冻措施,并应由专人维护。
第696条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等应先空转,待转动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接触其转动部分。
第697条 使用钻床时严禁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薄件和小工件施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持。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钻屑或用手接触转动部分。
第三节 手 动 工 具
(一)千 斤 顶
第698条 千斤顶使用前应擦洗干净,并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净。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或螺旋、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第699条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
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第700条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第701条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第702条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第703条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第704条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第705条 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第706条 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 降。
(二)链 条 葫 芦
第707条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等是否良好,传动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第708条 链条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且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第709条 链条葫芦的刹车片严防沾染油脂。
第710条 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第711条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第712条 链条葫芦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 修。
(三)喷 灯
第713条 喷灯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油筒不得漏油,喷油嘴的螺纹丝扣不得漏气。 2.严禁向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加油量不得超过油筒容积的3/4。 4.加油嘴的螺丝塞应拧紧。
第714条 喷灯内压力及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喷灯如连续使用,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应空气流通。
第715条 喷灯使用中如发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针处理。 第716条 使用喷灯的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第717条 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表19的要求。
表19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电 压(kV) 最小允许距离(m) <1 1 1~10 1.5 >10 3 第718条 喷灯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放气并待喷灯冷却后方可加油。 第719条 喷灯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四)其第720条 平锤、压锤、剁斧、冲子、扁铲等冲击性工具严禁用高速工具钢制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击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
第721条 大锤、手锤、手斧等甩打性工具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锤头应用金属背楔加以固定。打锤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人。 第722条 使用撬杠时,支点应牢靠。高处使用时严禁双手施压。
第四节 电 动 工 具
第723条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第724条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电缆或软线完好。 4.插头完好。
5.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转动部分灵活。
第725条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第726条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第727条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严禁一闸接多台设备。
第728条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第729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第730条 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第731条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第732条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或仰钻时,应采取防止失电后钻体坠落的措施。
第733条 使用电动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 动。
第五节 风 动 工 具
第734条 风动工具的风管应与供气的金属管连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人。
第735条 风动工具工作前,必须将附件牢靠地接装在套口中,严防在工作时飞出。 第736条 风锤、风镐、风枪等冲击性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第737条 风动工具使用时,风管附近不得站人。
第738条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遭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739条 更换工具附件必须待余气排尽后方可进行。 第740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