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罪过标准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意义(定罪与量刑)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一)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1.特征:
(1) 主观:数个罪过
(2) 客观:一个行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而非自然意义上的举动) (3) 一个侵害行为侵犯不同的直接客体 (4) 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法律特征)
2.处断原则:“择一重”原则,如刑法第329条第3款 (二)继续犯(持续犯)
1.概念: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典型是非法拘禁罪、窝藏(赃)罪、遗弃罪
2.构成特征(条件)
(1) 在一个犯意支配下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 作用于同一对象
(3) 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① 犯罪行为的持续:从着手到终了——一个时间段 ② 不法状态的持续:犯罪实行行为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状态 ③ 二者同时持续
(4) 从着手到实行终了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侮辱、打骂不受时间界限;瞬间剥夺 ① 犯罪实行后说:时间从着手实行开始;②犯罪既遂后说:时间从犯罪既遂开始 ——①基本构成时间:24小时;②加重构成时间:24小时后的时间,只在量刑上有意义
3.继续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1) 状态犯:犯罪既遂后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当中的犯罪形态 区别:①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持续;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②状态犯是行为终了后的不法状态的持续;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着手实行开始到行为终了,贯穿整个犯罪过程
(2) 即成犯(举动犯)(两类)
① 犯罪实行完毕后没有不法状态持续的是狭义的即成犯:没有行为持续的要求 ② 犯罪实行完毕后有不法状态持续的是状态犯
(3) 接续犯(徐行犯):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
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如连续投毒行为
区分:①同一机会;相同或近似的时间、场所 ②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
③接连不断地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举动完成一个犯罪行为(举动是自然意义上的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数个自然意义上的举动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没有同时持续的问题 4.处断原则:具体适用相关条款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 是否只限于结果犯:(通说)通常是结果犯,有些情况也可以是行为犯 (2) 是否只限于故意犯罪:(通说)更多人主张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2.构成: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是由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引起的 (3)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比基本犯罪更重的刑罚 ①按照某罪加重刑罚,即从重
②法条明确设定更重的量刑幅度(刑罚)(我国刑法采用些种方式) 转化犯:没有明确的法定刑,转移为更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3.处断原则:直接适用有关条款 二.法定的一罪
本为数罪(具备数罪的构成特征),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一)结合犯
1.概念: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机关报罪名的犯罪(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刑法的明文规定而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如日本的强盗强奸罪
2.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本来是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的数个独立的犯罪
(2)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新的罪名(基于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等之间的牵连关系以及数罪并发的考虑而结合)
(3)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构成方式:甲罪加乙罪等于甲乙罪;甲罪加乙罪等于丙罪
如日本的暴行罪加夺取财物罪等于强盗罪;但是,甲罪加乙罪等于甲罪或乙罪,不是结合犯
(二)惯犯
1.概念: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犯罪状态)
2.根据惯犯的主观和客观特点的不同,分为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
(1)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
(2)常习惯犯: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3)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常业惯犯,如赌博,没有规定常习惯犯 3.构成
(1)主观方面:犯罪的恶习已经比较深,乃至形成了犯特定罪的心理习惯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特定犯罪 (3)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的来源
其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犯罪,而不是政治的职业;靠犯罪维持自己的高消费 4.集合犯
(1)行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明确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包括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是集合犯和惯犯的交叉之处 三.处断的一罪
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 (一)连续犯
1.概念: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构成特征
(1)行为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接续犯或徐行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盗窃罪(1500元)
两种情况:行为人凭自身能力无法一次完成;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而规避法律
法定的徐行犯——虐待罪 (3)数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意义:定罪量刑;追诉时效(行为之间的间隔);刑法溯及力(刑法变化频繁导致罪与罪之间的法定刑的变更)
4.刑事责任:一罪从重处罚(相应的法定刑的幅度内) (二)牵连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某个犯罪行为,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构成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性质不同的行为)
(3)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行为和结果的牵连 判断牵连:主观,行为人是否有此想法;客观,客观情况。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
3.处罚方式:从一重处断(定罪上定重罪);从一重重处断(量刑上在重罪的基础上从重);实践中还有数罪并罚的情况
(三)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2.构成特征:
(1)行为人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事中行为吸收事前、事后行为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数罪的类型:
一.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从罪名角度区分)
1.同种数罪,一般作为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也有数罪并罚的情况 2.异种数罪,数个不同性质犯罪行为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1.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国家而言,见于《刑事诉讼法》及附属刑法
2.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犯罪人角度加以表述,见于刑法典 3.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针对刑罚来说,见于《刑事诉讼法》 4.免于追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 5.不负刑事责任——刑法总则,即表明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概念
1.法律后果说:行为因自己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从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职责说:行为人基于自己实施的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因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职责 3.法律义务说:行为基于自己实施的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应当负有国家强制(强加)的刑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