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笔记 下载本文

形成形式:如何形成 结构形式:分工 结合形式;是否有组织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形成形式: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任意形成所作的分类)

1.任意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

2.必要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 (1) 聚众性的共同犯罪(聚众的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三人以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既包括共同犯罪(刑法第290条),也包括单独犯罪(刑法第291条,只处罚首要分子)

(2)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在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简称集团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两种情形,即一般性的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3.援引法条: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分则条款;必要的共同犯罪是不需要援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只要直接适用分则条款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未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进行某种程度的合谋策划(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也就是事中通谋,事后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还有第349条的有关规定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结构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1.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分工而是共同实行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犯 2.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着分工的共同犯罪,有人实施(实行犯);有人实施组织行为(组织犯);有人实施帮助行为(帮助犯);有人教唆(教唆犯)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结合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性)

1.一般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纠合在一起、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欠缺组织性,临时、偶然纠集在一起;可以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2.复杂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有组织一定有分工;有分工不一定有组织性) (1)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① 主体多数性:最少三人并且全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 目的特定性:为实施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 ③ 稳定性:较长时期内从事犯罪活动

④ 组织性:重要(主要)成员固定(基本固定),可区分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通常

有一定的名称、组织纪律

⑤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共同犯罪更为严重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分类法: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我国刑法典: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分类:

①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前提是犯罪集团的存在;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成员,制定犯罪具体方案,召开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组织、指挥具体犯罪活动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集团犯罪中虽然不起组织指挥作用,但是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3.认定

(1) 犯罪前的表现:是否主动要求其他犯罪人,是否出谋划策 (2) 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积极参加还是被动消极参加

(3) 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主要作用还是是次要作用 (4) 犯罪后的表现:是否直接控制赃款赃物,是否采取过逃避侦察的方法 4.定罪量刑

(1) 自身罪行负责说;全部罪行负责说;预谋罪行负责说

(2) 经济案件中对数额的认定:分赃负责说;总额负责说;参与负责说等 (3)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是集团而非集团成员;不负责集团成员的实行过限)

(4)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种类:

(1) 次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从精神上或物质上对实行犯提供某种帮助支持

3.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些条款规定从犯以特定的法定刑,如第120条和103条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条件(认定):

(1) 在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

(2) 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的情况下,虽然不愿意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3) 受他人胁迫参加犯罪,所谓胁迫是以剥夺生命、侵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相威胁

(4) 紧急避险和胁从相区别:现实的正在进行的;选择余地,迫不得已

(5) 则开始受胁迫,后来思想发生变化由被动消极转而积极主动则不再认定为胁从犯,是主犯或从犯

3.刑事责任

(1)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考虑因素:被胁迫的程度;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人;最大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唆使他人产生决意从事犯罪活动

2.条件:

(1) 客观: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授意、劝说、命令、挑拨、刺激、收买、引诱;语言,举动;教唆对象是本来没有犯意或犯意不坚决的人

(2) 主观: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认识到对方本来没有犯意或者犯意不坚决,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3.刑事责任: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针对被教唆犯罪的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犯的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而未遂,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并且既遂;教唆犯通常是主犯,但在个别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在另一教唆犯的威逼下教唆他人犯罪等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种罪以外的罪,是直接实行犯)

(3)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这是教唆未遂,而不是未遂教唆(被教唆人已着手实施被教唆犯的罪,但由于意志以处的原因而未遂)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片面共犯:参与统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在与自己共同犯罪

二.共犯与身份

1.有身份人与无身份人共同犯罪

(1) 主犯决定说:有身份人为主犯,则定为贪污罪;无身份人为主犯,则定盗窃罪 (2) 分别说:有身份人定为贪污罪;无身份人定为盗窃罪 (3) 实行犯决定说 (4) 特殊身份说

(5) 职务利用说:针对职务犯罪

——实践中适用主犯决定说,但难以认定主犯,并且存在主犯多个的情况;通说是在特殊身份说的基础上,以职务利用说为补充

2.双方均具有特殊身份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和贪污同时存在时,理论上择重,实际上依主犯身份 三.实行过限:雇凶杀人(概括故意:故意内容不明确,如报复)

四.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共同实行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中止形态) 1.犯罪未遂

(1) 已经着手:实行犯,单个对待;结果犯,作为整体看待

(2) 意志以外的原因:共同犯罪人当中有人出于自己的原因停止犯罪,而其他人也由此停止犯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存)

(3) 未得逞:行为犯,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果犯则不同 2.犯罪中止

(1)时空性:(2)自动性;(3)有效性;(4)彻底性

刑法总论笔记(七) 上传时间:2005-3-23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数: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罪数形态论 二.罪数判断标准

1. 行为标准说:以行为个数来判断

2. 法益标准说:以危害的权利、利益的个数来判断 3. 结果标准说

4. 犯罪构成标准说:符合犯罪构成的次数——通说 5. 目的标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