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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 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2.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法典

(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

二.性质

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 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创制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 二.全面发展 1997年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典第一条

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

1. 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 2. 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 3. 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4. 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

第四节 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

刑法典第二条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1. 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 2. 保护国家经济制度

3. 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1. 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 2. 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第五节 刑法体系

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

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 三.但书:

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 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

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第六节 刑法解释

一.概念和意义

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 二.分类和类型

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① 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②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③ 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

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意义

一.概念的界定

1. 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2. 特征: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

3. 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渊源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 二.分类

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 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

(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 (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一.体现和基本要求 1.要求:

(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 3.体现: (1)立法体现: ①刑法第三条规定

②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

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 (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基本含义:刑法适用上的平等 二.基本要求:

1.从犯罪人角度来讲: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从被害人角度来讲:任何人的权益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保护;同等权益得到同样的保护;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在适用刑法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

3.在司法适用中贯彻该原则的要求:司法公正(定罪,量刑,行刑公正);反对特权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基本含义

1. 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 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因素

行为的客观危害——报应;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和人身危险性——以人为本 二.基本要求

1.立法要求:刑法立法依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来设置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

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2.司法适用

(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准确定性与合理量刑 (2)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一) 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