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行(营业部)兼职对账人员集中收回后交各专职对账员。
(四)收回的纸质对账回执由专职对账员按分工片区进行清分、拆封,对照发出对账单清单进行核对、销账,统计收回、退件、丢失信件等情况,将对账回执按机构整理后连同收回清单交对账中心负责人。
(五)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收回的对账单回执于每月18日前交对账系统扫描,并通过对账系统进行集中审核,对账单回执的审核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是否相符的审核。系统审核未通过的,返还由专职对账人员进行手工核对。
(六)对账余额或发生额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仍对账不符的,专职对账员应与兼职对账员共同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查找原因,及时处理,直至核对相符,同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对账中心负责人。未达账再处理的对账回执应在5日内完成对账。
(七)对印鉴不符的处理。系统审核后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由专职对账员进行手工核对。手工核对仍然不符的,由专职对账员与兼职对账员共同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并及时登记处理情况,遇有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八)档案管理。对账中心负责人对账员按分工片区将对账单回执按机构进行整理、封装,按季进行归档,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五章 对账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要严格履行对账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账工作和兼职对账人员的管理,认真处理好各项对账工作,并积极协助对账中心解决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账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全行对账工作,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定期反映和通报对账工作情况,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及时发现本行经营和内控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不得与开户网点和经办人员联系,应及时报告对账中心负责人,由负责人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要建立健全对账稽核制度,将客户对账工作列入审计检查的范围,充分揭示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以及对账的“盲区”,对对账工作的审计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将对账检查结果向行长室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作为对账管理的条线部门,要不定期对对账中心和基层网点对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账质量、数量及未达账项的处理情况的核查,对网点和对账中心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行领导汇报,并提出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意见;同时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三十五条 对账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账中心在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在每月后10日、每季后30日内向分管行长、管理部门上报上月和上季度的《对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账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度、重点账户变动情况、对账单发出收回情况等;
(二)发现的差错、事故、风险隐患、案件苗头情况(包括:笔数、金额、案情);
(三)未达账项的处理情况(包括:未达账项的笔数、金额、查清处理情况等)、印鉴核对处理情况、退件处理情况等;
(四)对账工作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以及建议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本行制订对账工作考核办法,对各支行对账人员及总行专职对账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全行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根据对账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对账中心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五)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账人员未坚持面对面对账,而委托他人(特别是柜员经办人员)
进行对账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回收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行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本行声誉的;
(二)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对账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篡改电子对账信息、制作虚假对账单据、伪造客户回执、内外勾结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本行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账中心的各类对账不代替相关条线、各类检查需要的内外账务核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