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下载本文

4.应当根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注意事项:进口单位应准确填写“最迟转运日期”,否则会影响总量核查效果。) 案例一:最迟装运日期错填影响总量核查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2010年1季度,某公司核查到货数据为176.38万美元,核查付汇数据为零。被系统自动列入货物核查预警。外汇局通过对核查凭证核对发现,该公司1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最迟装运日期”的填写全部为2010年4月28日。 企业提供单据说明情况:该公司向外汇局提供了企业说明、合同、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查凭证等材料,证明1季度合计付汇金额190.10万美元,对应的最迟装运日期均为2009年12月,实际进口报关日期为2010年1月17日。如果该公司能够准确填写最迟转运日期,就不会被核查系统列入核查预警。 四、进口代理业务管理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代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局办理货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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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变更手续: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管理 (一)进口付汇登记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2.“C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办理登记的业务。 (二)进口付汇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登记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外,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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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C类进口单位”不得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的付汇登记。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进口单位凭外汇局出具的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见附3),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

六、进口单位逐笔报告管理 (一)逐笔报告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进口退汇;

4、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5、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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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二)逐笔报告提交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 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逐笔报告操作流程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

(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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