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 图文 下载本文

合同约定付汇。

2.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以下简称名录)。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进口付汇时,银行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4.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核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5.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特点

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制度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其主要特点为:

1.制度创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充分体现了“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简化操作程序”的工作理念。

2.注重便利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着重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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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手续,降低进口单位成本,方便进口单位经营,使合规进口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从进口单位的角度,将感受不到外汇局对其进口付汇等相关业务“管理”的存在。

3.风险可控。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加大对“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现场核查力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章 业务流程图

改革后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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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并签署确认书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业务手续的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企业按规定在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外汇局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核监测预警不纳入现场核查企业纳入现场核查企业接受、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依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6

第三章 名录管理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包括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和名录注销。进口单位名录信息由外汇局统一、实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一、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二、名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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