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谈话的方法和策略分析 下载本文

纪检监察办案谈话的方法和策略

时间:2014-05-14 23:54来源: 作者:若凌 点击:636次

一、谈话取证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案件查办工作是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和经常性工作。他对于党风党纪的根本好转和反腐败工作起着直接作用,是保证我党执政和机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谈话取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纸、一张嘴、一支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做好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谈话取证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重要途径。谈话主要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其主要包括下列几种人员: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我们主要谈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通过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促使其主动交待自身及其他人违纪违法的事实,从而使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谈话取证是获得定案关键证据的重要环节。一个案件能否办成,办案质量如何,定性是否准确,谈话取证是关键。我们只有让被谈话人主动开口、完全彻底的还原事实的真相,才能使我们定案工作顺利进行。

(四)谈话取证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基本功。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办案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达到我们工作的目标。因此,我们对于谈话取证工作要深入钻研,善于学习,从而使每个办案人员都能成为谈话的高手。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案件查办工作都是先从外围调查,先易后难,按步推进,时机成熟,谈话突破。那么为了做好谈话工作,在和被调查人谈话前,办案人员应做哪些工作呢?

(一)谈话组织指挥人员的准备

包括谈话人员的配备,谈话时机及谈话方式的选择,制定谈话方案,设定各种情景及处置预案,谈话与调查的组织配合,谈话人员与调查人员情况的及时沟通,谈话的组织、领导、指挥及进度的控制。

(二)对举报信反映情况的全面掌握

我们查案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举报的信息来查的,有时举报的信息很简单,就只有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多,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是具体可查的?哪些是空泛的?哪些是易查的?哪些是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问题逐条排列出来。

(三)要对被调查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1、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贯、年龄、职业、民族、经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

2、对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爱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要全面了解和掌握。 3、对谈话对象的家庭和相应的社会关系要全面了解。如朋友、同事、家庭成员及相应社会背景,还要了解其平常表现,群众评价如何等。

(四)要掌握相关的党纪条规、法律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我们所查办的对象既有一般普通党员,同时很多还是领导干部,其案情不但涉及党纪,很多

问题涉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法律、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们如果不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谈话时,就很难与被谈话人沟通,更不要说找出被谈话人的问题了,往往还会被对手轻视,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

(五)做好谈话前其他准备(个人害怕、顾虑心理) 1、做好谈话前心理准备; 2、制定好每次谈话提纲;

3、做好其他物质准备:日历、时刻表、其他必要道具等。 三、明确谈话目的

(一)有的谈话目的就是为了核实已掌握的问题(基本是已知,求证明)特点是问题单一,且已经掌握了基本事实,谈话是为了核实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二)有的谈话目的是为了突破拓展(从较少的已知入手求更多的未知)如仅知一次受贿的线索,但我们的目的不是仅仅落实这一笔,而是以此为切入点,突破更多的问题。(三)有的谈话是为了获得定性的依据。从已知基本事实,进一步取得某些与违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

四、谈话的规律和特点分析

常言道“兵无常法,山无常形,水无常势”。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都总结出一些谈话技巧和方法,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都是值得借鉴、参考,但不可以生搬应套。因为每一个对象都是活生生的有不同思想、不同阅历、不同性格的人,因此对于和他们的谈话时所采取的方法和策略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同一种方法在一些人身上可行,在其他人身上并不一定行得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办案就无规律可循,办案其实质和做任何事情一样,同样存在着一般规律和特殊情况,只

要办案人员善于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一)产生谈话困难的成因

我们都知道,和谈话人的交谈是案件突破的关键,被谈话人一般不会轻易向我们交待其所犯错误,其主要因素如下:1、畏惧心理。被调查人唯恐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将使自己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特别是认为供述的错误越多、越严重,受到的惩处越严厉,因而,或者拒不供述,或者避重就轻。2、侥幸心理。许多被调查人都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隐蔽,只有天知、地知、己知,办案人员未必能掌握和查清他们的违纪行为和取得相关证据,因而常常怀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3、讲义气。有部分被调查人唯恐自己的供述涉及到其他同案人或关系人,怕遭打击报复、或出于“义气”和“友情”等因素,拒不供述。4、对立情绪。有的被调查人对谈话不理解,对办案人员抱有成见,思想反感,态度上生硬,拒不供述。5、破罐破摔。有的个别人心理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对待所犯错误,尤其是严重违法违纪的人,自己感觉错误性质严重,认为供述后,必遭严惩,因而横下一条心,顽固地拒供。6、不懂法规。有的被调查人不了解有关的规定精神,《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他们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因而拒不承认。以上几点是产生谈话困难,被谈话人不能顺利供述的主要因素。

(二)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

应当看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拒供情况,但也并非没有一点供述动机。所说供述动机,是指可能支配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内心起因,当供述动机产生和起作用时,就是我们说的他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