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30-2004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精) 下载本文

QC/T 30-2004 (2004-02-10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30-1992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C/T 30-1992进行的修订,主要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引用了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依据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等内容,以便适应电喇叭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及维修等。

GB l5742-2001是为保证安全而对机动车用喇叭(包括电喇叭、气喇叭、电-气动喇叭)声压级、耐久性等主要性能及试验方法所做的规定;本标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性能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是机动车用电喇叭的产品标准。 与QC/T 30-1992相比,主要有如下一些改动: ——增加了电喇叭的分类及型号编制的规定。

——增加了低温和高温储存的规定:低温和高温试验时间由2h改为8h。 ——增加了对电子电喇叭的规定:其耐久性规定为200000次,且不允许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电磁兼容性能和极性反接性能要求。 ——对基频重新进行了定义。

——取消了表1按膜片直径区分声压级,改为符合GB l5742--2001的规定。 ——取消了定频振动,扫频振动时间规定为三个方向各8h。 ——盐雾试验时间由16h增至48h,试验后考核漆层质量。 ——湿热试验改为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共10个循环。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C/T 30-1992。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固泰电子有限公司、湖北中生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瑞安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洛如孝、蒋洪田、孙全颖、黄承华、陈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C/T 30-1979、QC/T 30-1984、QC/T 30-1992。

QC/T 30-200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

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M、N、L3、L4、L5类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用电喇叭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发出一系列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响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655-2002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 73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频 basic frequency of waves 单位时间内电喇叭膜片振动的次数。 3.2 音程配合 volume to match

双音电喇叭和三音电喇叭的基频配比。 3.3 电子电喇叭 electricity trumpet

利用电子控制器激励膜片振动产生声响的电喇叭。 4 产品分类及其型号编制

4.1 根据结构形式,电喇叭分为筒形、螺旋形和盆形。 4.2 根据工作方式,分为机械式电喇叭和电子电喇叭。 4.3 电喇叭的型号编制应符合QC/T 73的规定。 5 要求

5.1 文件

电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5.2 温度范围

5.2.1 电喇叭在-40℃~65℃的温度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低温试验和高温试验后,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2.2 电喇叭的储存温度为-40℃~75℃。 5.3 防护等级

按照QC/T 413-2002中3.6的规定,电喇叭的防护等级为IP54。如果顾客有其他防护要求时,可按其要求执行。

5.4 外观及表面防护

电喇叭的外观应符合QC/T 413-2002中3.15的要求。 5.5 产品定额

电喇叭为短时定额,工作时限不大于3s。 5.6 一般要求

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得有嘶哑及振扰声。 5.7 声压级

距离2m时,电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GB l5742-2001中3.1.2.1、3.1.2.3和3.1.2.4的规定。 5.8 基频及工作电流

电喇叭的基频和最大工作电流由制造厂规定。基频范围在240Hz~650Hz。 5.9 音程配合

5.9.1 双音电喇叭以低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可在4:5和5:6中任选一种。 5.9.2 三音电喇叭以中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为4:5:6。 5.9.3 基频允差为6%。 5.10 电压变化范围

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为6V、12V、24V,当其电压变化范围分别为5.5V~7.5V、11V~15V、

22V~30V时,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下限电压时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11 耐电压性能

双线制电喇叭应按QC/T 413-2002中3.8.1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绝缘应不被击穿。

5.12 耐极性反接性能

电子电喇叭经受试验电压下历时1min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规定。 5.13 电磁兼容性

电子电喇叭的电磁辐射骚扰性限值应符合GB 18655-2002中表12的规定,具体数值由制造厂与顾客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60dBμV。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规定。

5.14 耐温度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40℃、历时2h,65℃、历时2h为一循环,共5个循环的耐温度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试验期间不工作。 5.15 耐温度、湿度性能

电喇叭应在-10℃-65℃之间,经受24h为一循环,共10个循环的耐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试验期间不工作。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16 耐振动性能

按照QC/T 413-2002表3\其他部位\的规定,电喇叭经振动试验后,符应合本标准5.6的要求,零部件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 5.17 耐盐雾性能

电喇叭经受48h的盐雾试验后,符应合本标准5.6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油漆层不允许锈蚀。

5.18 耐久性

电喇叭的耐久性应符合GB 15742-2001中3.1.3的规定,其中电子电喇叭耐久性为200000次。 6 试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

试验环境、试验仪器、试验条件、试验时的安装以及声压级试验、频谱试验应符合GB 15742-2001中3.2.1~3.2.4的规定。 6.2 试验电源

试验电源的可供电流,至少应比电喇叭的工作电流大5倍。 6.3 一般要求试验

进行一般要求试验时,电喇叭连续发声时间应不超过30s,如需再次试验,必须自然冷却20min以上,应符合本标准5.6的规定。 6.4 其他项目试验

电喇叭其他项目的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6.4.1 防护等级试验

电喇叭防护等级试验按QC/T 413-2002中4.6进行,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4.2 外观及表面防护试验

电喇叭外观按QC/T 413-2002中4.15的规定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5.4的规定。

6.4.3 安装尺寸检查

电喇叭的安装尺寸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5.1的规定。 6.4.4 耐电压试验

双线制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8.1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合本标准5.11的规定。 6.4.5 低温试验

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40℃、历时8h的低温试验,试验后在2min内完成测试,应符合本标准5.2.1的规定。 6.4.6 高温试验

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75℃、历时8h高温试验,试验后在2min内完成测试,应符合本标准5.2.1的规定。 6.4.7 温度变化试验

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10.3的规定进行-40℃~65℃温度变化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合本标准5.14的规定。 6.4.8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11的规定进行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合本标准5.15的规定。 6.4.9 振动试验

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12规定进行扫频振动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合本标准5.16的规定。 6.4.10 盐雾试验

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13的规定进行盐雾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

合本标准5.17的规定。 6.4.11 极性反接试验 电子电喇叭按QC/T 413-2002中4.7.1的规定进行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试验结束后,应符合本标准5.12的规定。 6.4.12 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子电喇叭的电磁辐射骚扰性试验按GB l8655-2002第16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5.13的规定。 6.4.13 耐久性试验

电喇叭的耐久性试验,除按GB 15742-2001中3.2.7的规定进行外,还应: a) 安装方式与正常装车使用时相同。如果几只(套)电喇叭同时试验,应保证每只(套)电喇叭的基架互相分开。若安装在同一基架上,则应逐个循环操作,不能同时操作。

b) 电子电喇叭不允许进行调整,应符合本标准5.18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电喇叭的检验规则应符合QC/T 413-2002中第5章的规定。 7.1 电喇叭的出厂检验:抽样方法及数量按表1规定。

7.2 电喇叭的验收检验:按表1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数量协商确定。

7.3 型式检验时,先按表1进行复验,合格后,再按表2规定进行;电子电喇叭应另外抽取3只,先按本标准6.4.12的要求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再按6.4.11的要求进行电源极性反接试验。

表1 出厂检验、验收检验

表2 型式检验

8 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电喇叭的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413-2002中第6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