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环保要求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
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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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
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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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东莞市
餐厅选址不当拒批 莞加强餐饮业建设审批
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昨日(19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了解到,餐饮业的油烟污染是市民投诉的热点,但也是处理的难点。为此,市环保部门表示,要加强对餐饮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现时在城区范围内市民投诉最多的是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油烟污染多且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住宅区功能及规划混乱。通常是楼下开小食店或商店,甚至是酒楼、卡拉ok,楼上则是住宅或办公室。而且很多建筑物在设计上没有预留油烟排放通道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安放场所,导致出现油烟直排扰民。 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于餐饮业的审批工作。对于选址不当、有可能给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和建设。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镇区环保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另外,对于已经建成营业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要求其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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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验收。如厨房油烟、火烟、备用发电机尾气、噪声、锅炉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进行验收。对于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而擅自投入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梁茜)
5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5 号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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