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7、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
二、口头传唤 (一)操作规范
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 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
的时间。
2、对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需要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二)主要法律依据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2、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
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
4、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
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三、使用传唤证传唤
(一)操作规范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二)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传唤证上填写到案离去时间与询问查证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2、不得对受害人、证人传唤。
3、不能对违法嫌疑人同时使用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