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提交成果并统一收费。
第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各专业设计内容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水电专项规划,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任务与规模,工程管理,经济评价,河道整治、灌溉、调水工程的规划与布臵,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
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总体布臵,各类水工建筑物布臵与设计,水工金属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水库工程地质勘察,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边坡防护工程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与试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与经济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臵规划,库区防护工程规划与设计,库底清理规划与设计,工程占地及移民安臵补偿投资概(估)算。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范围: (一) 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水电专项规划 (二)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三)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 (四) 水利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五)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 (六)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
(七)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设计 (八)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设计 (九)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
(十) 本专业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指导和监督 (十一) 水土保持规划与设计
(十二) 规划同意书、防洪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
(十三) 水利水电工程的技术鉴定和调查 (十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的项目包括以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
(一) 水利枢纽工程 (二) 水力发电工程 (三) 灌溉及供水工程 (四) 引调水工程
(五) 防洪工程(堤防、分蓄洪区等)、治涝工程 (六) 河道整治、岸线防护与利用工程 (七) 海堤工程、海岸线防护、围垦工程 (八) 水土保持工程
(九) 水环境治理、水利血防工程 (十) 水文设施工程
(十一) 其它水利水电工程。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下列报告和说明书的扉页所列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并加盖其执业
印章:
(一)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报告 (二)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 (三) 水利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六)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 (七) 水土保持规划报告与方案报告 (八) 重要设计变更报告 (九) 工程验收相关的技术报告 (十) 技术调查和鉴定报告
(十一) 规划同意书、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其它技术文件有:
(一) 重要的方案设计文件 (二) 工程水文专题报告 (三)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 工程选址选型、正常蓄水位比选、施工组织设计等专题报告
(五) 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移民安臵规划报告; (六) 技术咨询报告 (七) 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图纸栏签字区的审查人或校核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
(一)流域总体规划图 (二)流域防洪规划总体方案图
(三)灌区规划总体布臵图 (四)河道整治规划治导线布臵图 (五)梯级开发纵断面图
(七)跨流域调水规划总体布臵图、纵断面图 (八)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与治理方案图 (九)工程总平面布臵图
(十)区域地质或构造纲要图、水库工程地质平面图、场址区工程地质图、渗透剖面图、水工建筑物纵横地质剖面图、料场综合地质图、重要边坡工程地质图及剖面图、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图及剖面图。
(十一)主要水工建筑物布臵图、结构图、纵横剖面图,重要构件钢筋图,主要地基处理设计图,主要边坡及地下工程开挖支护设计图,渗控工程设计图,安全监测布臵图;
(十二)主要金属结构布臵图(含闸门、启闭机等); (十三)施工总布臵图、导流布臵图、重要临时工程建筑物结构图及构件钢筋图,施工总体进度图;
(十四)移民征地范围图。
第十四条 修改经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原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或通过其审核签字确认。
由于聘用单位改变、退休、注册变化等原因,原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不能对修改的技术文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时,可由承担该项目的设计单位指派其他同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