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下载本文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水利水电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水电专委会)审查。

(四)水利水电专委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汇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五)公示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将公示结果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水利部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

(六)水利水电专委会根据公告结果打印注册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负责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准予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水利水电专委会提供的注册人员名单和印章编号,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3。

三、注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8年9月30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销注册

注册人员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其他 (一)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注册费。

(二)水利水电专委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63206628、63206760、62070508(传真)

附件:1、初始注册申请表

2、初始注册汇总表

3、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附件1

初始注册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单位名称 性 别 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 所属行业 学 历 学 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手机号码 民族 聘用单位 通讯地址 邮 编 企业资质证书号 电 话 近期一寸彩照 联系方式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专 业 毕(肄、结) 业 时 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专业工作年限 获取执业资格方式及时间 继续教育情况(取得资格3年后初始注册填写) 选修/必修 必修 选修 获取其他注册 执业资格情况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罚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学时 □房地产估价师 □城市规划师 □造价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监理工程师 □建造师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