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实践与干预
实践:指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照射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的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干预是指任何旨在减少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照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为。 一、辐射的实践
1、实践的范围
这里的实践范围非常广泛。从辐射源的生产,一直到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应用中有关的各种活动;核能的生产,包括核燃料循环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等。
这里所说的辐射源,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源,它是指放射性物质或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臵、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臵、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2、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 凡没有被排除及豁免的实践全部受审管部门管理,按有关管理要求接受管理。 ? 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应全面而完整地、严格地执行辐射防护基本原则(体系)。 ? 全面的科学管理。要将放射性防护技术要求与全面的科学管理提到并重地位,而
且放射防护技术要求必须通过有效的科学管理才能实现。管理是全面的,从审管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一直到每个工作人员,制定各自的职责。不仅要积极倡导培植企业文化,而且要以人为本,发挥人的因素,一直到各项规章制定的建立和健全。
二、辐射的干预
在ICRP60建议书中首次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干预的辐射防护体系。也就是说辐射源与照射途径业已存在,而可以采取行动的只有干预的那些情况。
建立和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在实践中建立的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在这里仍要充分贯彻;同时,对持续照射情况采用干预行动与补救行动,并加强应急的准备与响应。
1、干预的适用范围
需要实施干预行动一般有两种情况: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干预与持续照射情况下的干预。 (1)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有: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即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2)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持续照射是指没有任何不间断有类活动予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这种照射的剂量率基本是是恒定的或者下降缓慢的照射: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这种照射的剂量率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缓慢的照射;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控制的已往的实践和辐射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2、干预的基本原则 (1)干预的正当性
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在干预能够许可工会,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所谓防护行动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公众成员在持续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受照剂量而进行的一种干预。而补救行动是指在涉及持续照射的情况下,当超过规定的行动水平时所采取的行动,以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指若不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预期会受到的剂量,而不是可防止的剂量。这里的可防止的剂量是指采取防护行动所减少的剂量,即不采取防护行动的情况下预期会受到的剂量与在采取防护行动的情况下预期会受到的剂量之差)或剂量率接近或预计会接近可能导致严重损伤的阈值,则采取防护行动总是正当的。
在持续照射情况下,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国家标准规定的值时,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总是正当的。只有当放射性污染和剂量水平很低,不值得花费代价支采取补救行动,或是放射性污染非常严重和广泛,采取补救行动花费的代价太大,在此两种情况时,采取补救行动不具有正当性。
(2)干预的最优化化
为减少或避免照射而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即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也就是说,最优化过程是指决定干预的方法、规模及时间长短以谋取最大的利益。简单地讲,弊与利之间的差额用同样的量表示,例如代价,包括“忧虑”的社会代价在内,对每一项所采取的防护行动应为正值,而且在计划这项行动的细节中应使其达到最大值。干预的代价不仅是用金钱表示的代价,有些防护或补救措施可能带来非放射学危挖苦严重社会影响。例如,居民短期离家未必花费很多钱;但可能使家庭成员暂时分离而造成“焦虑”,长期撤离或永久移居既要很费钱,而且有时也会带来精神创伤。在考虑进行干预的许多情况中有不少是长期存在的,不要求紧迫行动。其它由事故引起的情况,如果不采取即时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照射。作出在应急情况下的干预计划应作为正常运行手续中的不可少的一部分。
3、干预的剂量准则
干预应建立实施干预的剂量准则。
在应急照射情况时,实施干预的剂量准则为:
? 急性照射的剂量行动水平,器官或组织受到的应急照射,在任何情况下预期都应
进行干预的剂量行动水平,如全身(骨髓)受到急性照射,两天内预期吸收剂量1Gy,对其他器官或组织的剂量行动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 应急照射情况下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通用优化干预水平用可防止的
剂量表示,即当可防止的剂量大于相应的干预水平时,则需要采取这种防护行为。在确定可防止的剂量时,应适当考虑采取防护行动时可能发生的延误和可能干扰行动的执行或降低行动效能的其他因素。
应在应急计划中根据标准所规定的准则给出对应需采取的防护行动(包括隐蔽、撤离、碘防护、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不同的干预水平。
在持续照射情况时,实施干预的剂量准则有:
? 器官或组织受持续照射时,任何情况下预期都应进行干预的剂量率行动水平,如
性腺受到持续照射吸收剂量率为0.2Gy/a,对其它器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 在大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持续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应在年平均为200~400Bq/m3
(222Rn)范围内。其上限值用于已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干预,其下限值用于对待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控制。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下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是在年平均深度为500~1000 Bq/m3(222Rn)范围内。达到500时宜考虑采取补救
行动,达到1000时应采取补救行动。 三、辐射源的保安与控制
辐射安全的核心是对辐射源的保安与控制。 1、许可、注册备案制度
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都应由拥有者或使用者向审管部门申请,以获得批准。
2、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符合豁免要求;
? 符合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且经过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辐射源或利用该辐射源的实践可以被豁免。 3、辐射源安全的责任方
辐射源的拥有者或使用者对其所负责辐射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辐射源的安全)负责。 辐射源的供方或设计、制造者对辐射源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负责。 4、辐射源的安全评价
要对于辐射源的结构、系统及部件设计、辐射源的位臵、使用、辐射源的运行操作限值及运行操作条件、潜在照射产生的可能性及其性质和大小、环境变化可能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途径,以及这类影响的可能后果等进行全面详细的专门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中,还应考虑的问题还有: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突然大量释放或连续小量释放的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意外照射的起因、防止、识别和控制;安全装臵的独立性以及安全装臵的冗余性和多样性的最优化等。
5、辐射源的实物保护
要使辐射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未经批准就进行实践活动。 (1)确保辐射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有关要求,并保证将辐射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2)不得将辐射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证件的接收者;
(3)对可移动的辐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臵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6、辐射源的纵深防御
应对辐射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1)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2)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3)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辐射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第七节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辐射防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基本要求,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全面贯彻执行,绝不能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方面。
一、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
二、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在辐射实践中所使用的辐射源(包括辐射装臵)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 在照射危险约束的前提下,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充分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这也是有时称为ALARA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
三、剂量限制和剂量约束 ……
剂量约束所指的照射是任何关键人群组,在受控辐射源的预期运行中经所有照射途径接受的年剂量之和。对每个辐射源的剂量约束应保证使关键人群组所接受的来自所有受控辐射源剂量之和保持在剂量限值内。
对于辐射实践中所使用 的辐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批准对该辐射规定的或认可的值,并不大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数值;对于任何可能会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辐射源历年来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辐射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照射之后,任何公众(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实际上在这里,对人们所受剂量及在辐射实践中所使用的辐射源都作了限制。当然在上述情况中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对医疗照射将有专门的规定。
第八节 辐射防护标准及其安全评价
国际防护组织最早出现在1913年。后来在1928年的第二次国际放射学大会上决定成立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当时的名称叫:“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1950年,它进行了改组,并改名为目前名称:“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简称 ICRP)”。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一九九零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 发布:1990年,代替ICRP 26 (1977)建议书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BSS,No:115) 发布:IAEA,WHO,ILO等;1996年
阐明ICRP提出的概念将ICRP的建议制定为在实践中标准
我国目前执行的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与上两者是相一致的。
辐射防护标准一般可分为:基本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四个方面。 一、基本限值
1、有效剂量限值和当量剂量限值 职业照射:
年有效剂量(20mSv),年当量剂量(眼晶体150mSv、皮肤500mSv、手和足500mSv); 公众:
年有效剂量(1mSv),年当量剂量(眼晶体15mSv、皮肤50mSv、手和足50mSv); 其中20msv为在规定的5年内平均。规定的5年时间由审管部门批准指定期间,一定要注意不能作任何超出原定期限的追溯性的平均。
? 上述规定的剂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及天然本底照射。
? 限值用于规定期间有关的外照射剂量与该期间摄入量的50年(儿童,70年)的待
积剂量之和;
? 隐含着对最优化的剂量约束值一年中不应超过20mSv;
? 特殊情况下,公众每5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a-1,在单独一年的有效剂量可允
许大一些;
? 年剂量当量的设臵是为了防止局部照射中的确定性效应; ? 皮肤剂量限值指在任一1cm2,不论受照的皮肤面积;
? 剂量限值只是防护体系的一部分,刚好达到可忍受程度的边缘上的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