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
云南省相关政策也指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西南地区对股权投资企业所采取的奖励及补贴措施也存在一些差异,包括财政注册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以及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及骨干人员给予的补贴等。
在注册补贴方面,目前能查到的只有云南和贵州两省出台的较为明确的政策。根据云南省相关规定,在云南省进行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云南省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贵州省相关规定也指出,对在贵州省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贵州省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备案管理要求在贵州省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住房补贴方面,目前仅查到重庆的相关规定:在重庆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办公房的企业则享受房屋租金3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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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投资行业人才激励政策上,西南地区以贵州省和重庆市的规定比较一致。两省都对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前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至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存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和在本省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等。贵州省还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带动社会资金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云南省对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员奖励扶持政策上,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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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
针对上述的优惠政策,仅云南省规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首期到位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此外,贵州省还在在风险补贴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二)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7∶1∶2比例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允许经备案的创投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以提高创投企业抗风险能力。外省市和境外创投机构在贵州省进行创业投资业务,比照享受此政策。
除本文所述各类省级优惠政策之外,西南地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相对较快的一些城市,如成都市、昆明市等,还可能存在各自进一步的优惠措施。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还需特别关注各城市对申请优惠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的其他要求与事宜,并应就此与地方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协商。 参考文献:
《四川省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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