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大连市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优惠幅度也相对较大。除常规优惠政策\先分后税\、\两免三减半\等以外,有关规定还指出,凡是在大连市登记注册的产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成本,保障了投资者的部分利益。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连市私募股权行业专业人才的流失。
凡是在大连注册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补贴500万;注册资本15亿元,补贴1000万;注册资本30亿元,补贴3000万。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10亿元,补贴500万;募集30亿元,补贴1000万;募集50亿元,补贴1500万。对于新注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大连市政府给予50万的注册补贴。此外,颇具吸引力的是对注册在大连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上,并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60%的股权投资企业,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原则上按不超过其总规模10%的比例予以引导性投资扶持。同时,注册在大连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免费分享大连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及时了解行业讯息。 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大连市政府针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情况,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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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华北地区篇
华北地区包含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以及内蒙古五个省级行政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其中北京、天津这两个面积大,辐射能力最强的中心大城市,具有人才、科技、智力、信息、资金等优势,北京中关村等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创业板上市的热门候选;
天津利用其空港优势成为华北地区外资企业聚集地;
河北省作为中国北方地区的交通枢纽,承载着南北运输的重要职责; 山西、内蒙古以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着大批的投资者。鉴于上述优势,华北地区一直受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青睐。
华北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省级行政区域)
根据现有政策,华北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要求各有不同。 北京虽然是私募股权业务最发达的地区,但是尚无法找到明文规定,仅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有要求,不得低于200万美元。
天津市从2010年开始,便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的聚集地,对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股权投资企业都有相对完善的规定,在天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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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规定单个自然人的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股份制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企业的首期认缴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在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门槛相对较高,需要1亿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的出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低于500万元。
在山西和内蒙古,关于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设立要求的政策并不多。山西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需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低于800万。内蒙古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这两个省份对于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要求并无明确规定。
华北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省级行政区域)
根据北京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为20%。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购买商品房,汽车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公司制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执行。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根据注册规模不同给予500万元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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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如果金融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 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落户于天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基金管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获利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均享受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的优惠政策。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注册地在天津的企业,如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政府则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河北省登记注册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注册补贴;同时,注册在河北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办公用房补贴: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根据现有资料,山西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暂缺,但是山西省也出台了对私募股权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如山西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每年筹集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等。
内蒙古自治区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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