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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枝江市安福寺镇紫荆岭学校教辅房、教学楼、宿舍维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 zjjy2015-140号

术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不配套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8、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十一、评标细则

1、定标原则、评标方法:本次评标参照宜市建[2005]147号文颁发的“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办法按排序顺序评审后确定中标人。

2、评审的主要内容:①资格评审;②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③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3、评审的基本原则: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且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必须的费用和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规费、税金的足额计取。

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20万元。

5、当报价出现并列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标优劣情况进行裁定。

十二、工程量清单

附件:1、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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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招标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招标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臵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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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乙方限制其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枝江市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日常监管由甲、乙双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市监察局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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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在承建 工程中,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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