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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枝江市安福寺镇紫荆岭学校教辅房、教学楼、宿舍维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 zjjy2015-140号

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合同初步签订后,招标人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招标内容,并签署意见。中标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合同必须送市法制办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同时将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施工合同必须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

4、关于增减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对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增加工程的,由业主提出,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设计、业主、施工、监理、监察局、投资评审中心、投资审计局共同至现场核实,报市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中标人未见到市政府上述批准文件,且未按上述方法签订合同,不能实施增加工程。违反此规定,增加的工程量不能纳入结算范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具体详见枝标规[2012]1号规定。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作出明确承诺,不作出承诺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十、 项目综合说明

1、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材料所含全部工作内容,包工包料。

2、工期、质量等各项要求:

①工期: 2015年8月24日之前完工。

②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标准时,除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外,若属乙方的责任,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③工程工期要求:因甲方责任延误工程工期,工期可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④安全生产要求:不能发生一起安全质量事故。如中标单位不按安全生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违规进行生产作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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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除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

⑤农民工工资:投标文件中必须承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 工资支付保障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向市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缴纳,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缴纳最高限额100万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人社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收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验收后,无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工资支付明细表及其他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相关资料等,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具体详见枝府办发[2014]11号规定。 注:中标人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款凭证到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4、付款方式:工程基础完成付20%,主体完工付30%,竣工验收合格付30%,审计结算后付10%,留10%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

5、投标不良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暂行办法

(1)以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将投标相关证件提供给他人(企业)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报名后不参加投标的;

(3)开标时迟到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

(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到场或未携带有效身份证的;

(5)不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不遵守会场纪律、造成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秩序混乱或中断的;

(7)擅自闯入开标评标区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消极投标的(投标文件粗制滥造或报价奇高奇低者或投标时出现明显错误而废标的);

(9)不提交任何资格审查资料的; (10)不按要求提交齐全资格审查资料,造成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11)投标人报名时的名称等信息资料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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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或克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伪造身份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3)冒名顶替等其他造假行为; (14)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错误的表述方式、错误的填写格式、错误的打印格式等);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如姓名相同,以身份证为准);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5)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26)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经查属实的;

(2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

(2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9)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30)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31)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 (32)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到施工工地开展巡查,在巡查中发现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一致的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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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承包合同规定,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人员不能按时驻场,或未经业主单位认可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备案擅自更换的;

(33)拒绝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一)符合第(2),(3),(4),(5),(8),(9),(10),(11),(14)条情形,发生一次的,予以告诫;发生二次的,取消投标人6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一年累计满三次的,取消投标人12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

(二)符合第(1),(6),(7),(12),(13),(26),(34)条情形的,发生一次,取消投标人12至24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市招标监督管理局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符合第(15)条至第(25)条情形的,发现一次,按串通投标处理,取消投标人12至24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市招标监督管理局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第(27)至(31)条情形的,发生一次,取消投标人6至24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符合第(32),(33)条情形的,市招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形决定处理意见,取消投标人6至12个月在枝江市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认定投标人有投标不良行为,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行处理。

(七)对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按相关规定上传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

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对此项做出承诺,承诺在各项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杜绝不良行为发生。

6、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7、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①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②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③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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