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下载本文

工矿、旅游业,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现代化水平,形成以工贸、旅游和高效农业为特色的城镇片区。

以建设伏口镇能源原材料加工工业园区及桥头河镇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园区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现代物流体系的建设要求,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业,规划建设能源原材料市场、干鲜果批发市场以及农产品等地方特色专业市场,把该区建设成为工贸发达的经济发展区。 四、南部城镇片区

以杨市镇为该片区中心镇,是重要的化工工业基地。利用新的交通网络,加强与城区及周边地区经济联系,积极寻找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着力培育壮大轻工、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建立轻工业加工园区及农副产品产业发展基地,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形成工业密集、服务业繁荣、外向型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特色产业突出的经济繁荣区。以公路主干道为主轴,加快沿线特色产业发展,逐步形成观光农业、地方特产等旅游经济带;食用菌、禽蛋、水产、水果等特色基地建设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带;高起点建设工业项目,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拓展商贸流通业,形成工贸繁荣经济带。

第八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一节 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根据《湖南省涟源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5-202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的要求,将城区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个空间管制区域。

规划期内,涟源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5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规划城区控制规模为1149.36公顷,扩展区即有条件建设区为243.23公顷,限制建设区即合理隔离带划定为2545.82公顷,禁止建设区划定为540.26公顷。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涟源市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规模包含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经省体改委湘改字[1992]177号、省政府[1994]5号文件批准建立。2005年凭借已形成的发展规模,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指标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终审,省发改委、湘发改函[2006]18号文件正式命名为湖南涟源经济开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北扩东延”的总体战略,根据经济开发区形势发展的需要,涟源经济开发区四至为:以娄涟高等级公路为纽带,东至群英桥,北抵娄涟公路,西至建设中的涟

源大道,南抵涟水河,规模为413.00公顷。土地权属涉及到石马山镇新中、乌鸡坝、木灵、东轩、马头山、飞仙、长车、双车等八个村。 一、允许建设区

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划到2020年,城区允许建设区1149.36公顷。

允许建设区范围:东至群英桥,南抵洪水岭森林公园,西止于国道207起点处,北延娄涟高等级公路向东至群英河。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或工矿建设,土地利用安排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为此要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同时应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力争不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指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先和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的城市建设扩展区域。规划到2020年,城区有条件建设区为243.23公顷。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红线以北一线300米范围内。

管制规则: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报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内新增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村庄拆并复垦补充;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且经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城、镇、村、工矿的合理隔离带。规划到2020年,城区限制建设区规划为2545.82公顷,主要包括林地、耕地等类型。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处理;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

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四、禁止建设区

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城区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列入市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流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规划到2020年,城区禁止建设区规划为540.26公顷,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类型。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边界不得调整。

第二节 土地利用用途分区

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又称土地利用控制分区,是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划分用地区域,其目的是为了对土地利用加以控制和引导。

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全市土地在空间上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区、采矿用地区、风景名胜旅游用地区八个土地利用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而划定的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广泛分布于整个市域,是满足全市人民物质生活、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副产品的重要基地。该区内的耕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非占不可的,应补划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耕地纳入本区,达到占补平衡,保证其面积的稳定性。本区划定面积为55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02%。

该区的管制规则:

1、该区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对基本农田保护实施“五不准”。 二、一般耕地区

一般耕地区是指除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均应划入一般耕地区。区内耕地主要用于粮、油、菜生产。本区面积为3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58%。

该区的管制规则:

1、占用一般耕地区耕地进行城市、集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的须经法定程序调整或修改规划;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搞养殖业; 4、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三、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包括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林业用地区以外的农用地,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广泛分布于整个市域。一般农地区包括连片的果园、桑园、茶园等种植园用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和农田间的零星土地。本区面积为1961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35%。

该区的管制规则:

1、一般农地区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四、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为木材生产、采种、繁育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土地,或虽不以取得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为目的,但为保护水土、保护生态及保护水源等而需要营林的土地。该区主要分布于市域南部和北部。本区面积为78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1.16%。

该区的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它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的耕地改变用途,为改善生态环境,除已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建设占用林地及毁林垦荒。 五、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具体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及其发展区域,包括现有的和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该区主要分布在涟源市城区及全市15个镇(不含石马山和六亩塘镇)。本区面积为5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4%。

该区的管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