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 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1)稳定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2)欠稳定存款 业务关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业务) 由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所覆盖的部分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 该存款全额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覆盖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 折算率 5% 3% 10% 25% 5% 3% 40% 20% 100% 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

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监会认可。

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托管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支付结算等代理服务(不含代理行业务)和存托凭证。现金管理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等以及客户日常经营所必需的金融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仅限于汇款、收款、资金归集、工资支付管理和资金支出控制。

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及相关的业务关系存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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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在未来30天内对商业银行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存在实质性依赖。如客户具有充足的备份安排,则不满足该项条件。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合同。

(3)客户终止上述服务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为30天,或者客户转移相关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提前终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较高。

(4)业务关系存款存放于专门账户,该账户向客户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客户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资金。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如账户余额与支付结算规模的比值、账户余额与托管资产规模的比值等指标)识别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并将其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商业银行不具备多余资金识别方法的,应当将全部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如果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集中度过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3.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融资是指以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法定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所有将在30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抵(质)押融资项目 以一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以中央银行为交易对手 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以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或风险权重不高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体为交易对手,且不是以一级资产和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以2B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其他 4.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 折算率/现金流出 100% 折算率 0% 15% 25% 50% 100% 融资交易、衍生产品以及其他合约中包含降级触发银行评级下调1-3个(含)条款所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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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所增加的抵(质)押品要求或者导致的现金流出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市值变动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前24个月内出现的30天内求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级资产抵(质)押品估值变化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根据合同能被交易对手随时收回的超额非隔离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抵(质)押品对外交付义务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合同允许交易对手以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替换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工具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 未来30天内交易对手可以行使权力的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1)提供给零售和小企业客户 (2)提供给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3)提供给受到审慎监管的银行 (4)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等)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5)提供给其他法人客户以及管道工具、特殊目的载体等 未来30天内其他契约性放款义务 (1)未来3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契约性放款总额 (2)未来30天内对零售客户和非金融机构客户 100% 100% 100% 100% 抵(质)押品净流出最大值 20% 100% 5% 10% 30% 40% 40% 100% 100% 100% 100% 31

的契约性放款总额超过客户契约性现金流入总额50%的部分 未来30天的其他契约性现金流出(不含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出) 或有融资义务 (1)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2)保函、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 (3)非契约性义务 (4)拥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的发行机构未偿付的超过30天的债券 寸所导致的非契约性负债 0% 2.5% 2.5% 2.5% 100% (5)以其他客户抵(质)押品覆盖客户空头头 50% 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向客户提供资金的契约性融资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客户提供的契约性备用融资便利,当客户无法在金融市场滚动发行该债务融资工具时,可以提取该流动性便利。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日常流动资金融资便利(如循环信用便利)为信用便利。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不可撤销或者只能有条件撤销该融资便利。债务融资工具将于未来30天内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债务融资工具将于30天以后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其余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按照信用便利处理。

客户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提供(或根据合同规定,在提取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时需要提供)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的,如果该抵(质)押品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从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中扣减其价值。

(1)未计入商业银行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2)市场价值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否提取的相关性不高; (3)客户使用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后,商业银行利用其进行再抵(质)押融资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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