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下载本文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

本法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少了两项,一是修理、重作、更换,二是支付违约金,这二者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针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法没有予以列举。

【重点条文】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析】

此条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那样详细列出所有需要侵权责任承担人赔的项目,但是以“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概扩,应该参考将来做出的司法解释。

【重点条文】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析】

第十七条做出所谓“同命同价”的规定,但仍有相当缺漏之处:一是“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按城镇标准或按农村标准确定“相同赔偿金额”,规定不明;二是“可以”,可以的意思就是也不可以,既然是不可以,故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重点条文】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解析】

对于近亲属的概念由民法典总则部分予以确定,这里不再累述

【重点条文】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解析】

此处的“市场价格”应理解为一个地域范围内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

【重点条文】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重点条文】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明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严重精神损害”在实践中尚无明确界定,只能依据实践经验以及进一步司法解释的规范。

【重点条文】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

此条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2 条、第157 条的规定。我们注意到按照本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因其“义举”而受到的损失应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只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有适当补偿的义务。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此条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区别,本条并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人与被侵权人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应该说今后能够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更为宽泛。仅就此条而言,并没有排除在制止侵权行为中有法定义务的人(如当班警察等)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重点条文】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析】

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2 条的规定。

【重点条文】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析】

根据此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以一次性支付为常态,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分期支付的;二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重点条文】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析】

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1 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重点条文】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民法上的故意是指对其采取一定行为的主观上主动的心理意愿。同时在适用本法条时注意,对于受损害人的故意所负举证责任的应归于行为人,以防止此免责条款被乱用。

【重点条文】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此条所指的是在一侵权行为中出现介入因素,从而阻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则不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重点条文】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

这一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07 条的规定。

【重点条文】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解析】 照搬《民法通则》第128 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是加上了“正当防卫人”这一名词,明确了承担适当责任的主体。

【重点条文】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解析】

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29 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将其中“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相关总结】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5种;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4种。《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如下6种法定事由:

一、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

关于过失相抵的免责效果,新旧法变化很大。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依《侵权责任法》第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肯定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只不过,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中方可适用过失相抵。比如,按照上述《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饲养动物侵权中只有一般过失的,并不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侵权这一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具体可用以下三句话来说明:

1、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3、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这一原理适用于所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场合。

还有,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适用效力 依通说其效力有二:

1、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2、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过失相抵就加害人的主张而言虽为一种抗辩,但法院又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故又不止于抗辩,而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部分之消灭的理由。

二、受害人的故意

关于受害人的故意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

1、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但不适用于采用绝对无过错归责的法定特殊侵权场合。比如前述的如《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该法第80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场合,即使受害人有故意的,也不导致加害人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