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纸质包装的物品时,温度应≤l70℃。
C.2.3.4灭菌温度达到要求对,应打开柜体的排风装置。 C.2.3.5灭菌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C.3.1适用范围
适用子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纸质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及金属制品等诊疗用品。不适用于食品,液体、油脂类、粉剂类等灭菌。
C.3.2灭菌方法
C.3.2.1 灭菌程序包括预热、预湿、抽真空、通入气化环氧乙烷达到预定浓度、维持灭菌时间、消除灭菌柜内环氧乙烷气体、解析灭菌物品内环氧乙烷的残留等过程。
C.3.2.2 灭菌时应采用100%纯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不应使用氟利昂。
C.3.2.3应按照环氧乙烷灭菌器生产厂家的操作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根据灭菌物品种类、包装、装载量与方式不同,选择合适的温度、浓度和时间等灭菌参数。采用新的灭菌程序、新类型诊疗器械、新包装材料使用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前,应验证灭菌效果。
C.3.2.4除金属和玻璃材质以外的灭菌物品,灭菌后应经过解析,解析时问;50℃,l2 h;160℃,8 h;残留环氧乙烷应符合GB/Tl6886.7的要求。解析过程应在环氟乙烷灭菌柜内继续进行,输入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滤除≥0.3μm粒子99.6%以上),或放入专门的通风柜内,不应采用自然通风法进行解析。
C.3.3灭菌前物品准备与包装
C.3.3.1 灭菌物品应彻底清洗干净。
C.3.3.2包装应采用专用的包装材料,包括纸、包装袋(纸袋、纸塑袋等)、非织造布、硬质容器。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l7T 0698.5和YY/T 0698.8的要求,新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l9633的有关规定。包装操作要求应符合WS 310.2的要求。
C.3.4灭菌物品装载
C.3.4.1灭菌柜内装载物品周围应留有空隙,物品应放于金属网状篮筐内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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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网架上;纸浆包装应物品装侧放。 C.3.4.2
载量不应超过柜内总体积的80%。
C.3.5注意事项
C.3.5.1灭菌器安装应符合要求,包括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灭菌器各侧(包括上方)应预留5lcm空间。应安装专门的排气管道,且与大楼其他排气管道完全隔离。
C.3.5.2应有专门的排气管道系统,排气管应为不通透环氧乙烷的材料如钢管等制成,垂直部分长度超过3m时应加装集水器。排气管应导至室外,并于出口处反转向下;距排气口7.6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和建筑物的入风口如门或窗;排气管不应有凹陷或圆圈。
C.3.5.3环氧乙烷灭菌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通风良好,无日晒,存放温度低于40℃,不应置于冰箱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处理t
C.3.5.4每年对工作环境中环氯乙烷浓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在每日8 h工作中,环氧乙烷浓度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应不超过l.82 mg/m3(1ppm)。
C.3.5.5消毒员应经专业知识和紧急事故处理的培训,过度接触环氧乙烷后,迅速将其移离中毒现场,立即吸入新鲜空气;皮肤接触后:用水冲洗接触处至少l5min,同时脱去脏农服;眼睛接触液态环氧乙烷或高浓度环氧乙烷气体至少冲洗眼10min,并均应尽快就诊, C.3.5.6应在环氧乙烷灭菌器内进行,灭菌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C.4过氯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
C.4.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不适用于布类、纸类、水、油类、粉剂等材质的灭菌。
C.4.2灭菌方法
C.4.2.1 应在专用的过氧化氯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内进行,一次灭菌过程包含若干个循环周期包括抽真空、过氧化氯注入、扩散、等离子化、通风五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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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2应遵循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生产厂家的操作使用说明书,根据灭菌物品种类、包装、装载量与方式不同,选择合适的灭菌程序,每种程序应满足相对应的温度、过氧化氯浓度和用量、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
C.4.3注意事项
C.4.3.1灭菌物品应清洗干净、干燥。
C.4.3.2灭菌物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YY/T 0698.2的非织造布和YY/T 0698.5复合型组合袋的要求。
C.4.3.3灭菌包不应叠放,不应接触灭菌腔内壁。
C.4.3.4灭菌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C.5低温甲毽蒸汽灭菌 C.5.1 通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湿、热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管腔器械、金属器械、玻璃器皿、合成材料物品等。 C.5.2灭菌方法
C.5.2.1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程序应包括:预热,预真空、排气,蒸汽注入、温化、升温,反复甲醛蒸发、注入,甲醛穿透,灭菌(在潺设的压力、温度下持续一定时间).反复蒸汽冲洗灭越腔内甲醛,反复空气冲洗、干燥,冷却.恢复灭菌舱内正常压力。
C.5.2.2根据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的要求。采用2%复方甲醛溶液或福尔马林溶液(35%~40%甲醛)进行灭菌。每个循环的2%复方甲醛溶液或福尔马林溶液(35%~40%甲醛)用量根据装载量不同而异。灭菌参数为:温度55℃~80℃,灭菌维持时间为30min-60min。
C.5.3注意事项
c.5.3.1应采用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并使用专用灭菌溶液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或熏蒸的灭菌方法。 C.5.3.2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操作者应培训上岗,并具有相应的职业防护知识和技能。
C.5.3.3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的安装及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或指导手册.必要时应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C.5.3.4运行时的周围环境甲醛浓度应<0.5mg/m3,排水内的甲醛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灭菌物品上的甲醛残留均值≤4.5μg/cm2。在灭菌器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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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残留处理的灭菌物品,取出后可直接使用。
C.5.3.5灭菌包装材料应使用与压力蒸汽灭菌法相同或专用的纸塑包装、无纺布、硬质容器.不应使用可吸附甲醛或甲醛不易穿透的材料如布类、普通纸类、聚乙烯膜、玻璃纸等。
C.5.3.6装载时,灭菌物品应摊开放置,中间留有一定的缝隙.物品表面应尽量暴露。使用纸塑包装材料时,包装应竖立,纸面对塑面依序排放。 C.5.3.7消毒后.应去除残留甲醛气体,采用抽气通风或用氨水中和法。
C.6紫外线消毒 C.6.1适用范围
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C.6.2.1 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 V、环境相对湿度为60%、温度为20℃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巾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cm2。 C.6.2.2应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降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C.6.2.3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寿命,即由新灯的强度降低到70μW/cm2的时间(功率≥30 W),或降低到原来新灯强度的70%(功率<30 w)的时间.应不低于l000 h。紫外线灯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C.6.3使用方法
C.6.3.1 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 m~2.2 m。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l.5 W/m3,照射时间≥30 min。
C.6.3.2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对空气及物体表丽进行消毒。其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C.6.3.3消毒时对环境的要求 紫外线直接照射消毒空气时,关闭门窗,保持消毒空阐内环境清洁、干燥。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20℃~40℃.相对湿度低于80%。
C.6.4注意事项
C.6.4.1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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