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生物指示物
含有活微生物.对特定灭菌过程提供特定的抗力的测试系统。 3.22 中和剂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巾.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巾和微生物表向.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23 终末消毒
感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24 暴露时间
消毒或灭菌物品接触消毒或灭菌因子的作用时间。 3.25
存活时间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 3.26 杀灭时间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min)。 3.27 D值
在设定的条件下,灭活90%的试验菌所需时间(min)。 3.28 消毒产品
5
包括消毒刺、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3.29
卫生用品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3.30
菌落形成革位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4 管理要求
4.1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操作的消毒、灭菌制度与标准操作程序,并具体落实。
4.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蹉努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工作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与知识、消毒与灭菌工作巾的职业防护簿。 4.3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5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6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7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征。
4.8 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9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
6
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消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见附录8。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 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晶,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5.1.2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ll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酋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坻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a)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5.2.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予、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b)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c)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d)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e)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
7
消毒时间。
5.2.3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I型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湿灭菌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c)物体表面消毒,宜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5.3职业防护
5.3.1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5.3.2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5.3.3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5.3.4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a)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b)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c)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6清洗与清洁 6.1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洁适用子各类物体表面。 6.2清洗与清洁方法
6.2.1清洗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晶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于燥和检查保养,手工清洗适用于复杂器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以及无机械清洗设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