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建字19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 下载本文

1 制度标准化

1.1建设管理四项制度

1.1.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机构应设置合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人员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1.2招标投标制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人需从已在省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格、业务熟练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或《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严格进场交易,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 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进入省级水利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鲁水建字〔2014〕18号)要求制定评标标准;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1.1.3建设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细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对工程进度、资金、质量进行控制,加强信息和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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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合同管理制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监理合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关要求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提交履约保函。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1.2项目法人管理四项制度

按照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13]44号)要求,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考勤、签字签章、公示“四项制度”。

1.2.1执业证书暂存保管制度

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必须查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主要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主体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实行“暂存保管”制度。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项目法人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记录表格详见附件1。 1.2.2考勤制度

对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项目法人考勤记录表格详见附件2。 1.2.3签字签章制度

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制度;

1.2.4公示制度

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3开工管理三项制度

项目法人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逐一对照水利工程各项开工条件,在确保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依法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开工管理“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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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开工前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组织召开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参加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列席的交底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通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参建各方提交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内容、监督计划等。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

1.3.2开工报告制度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以便准确掌握项目动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或开工时间、满足开工条件相关证明等。开工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1.3.3开工后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开工后 30日内,项目法人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签字留存。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开工条件具备情况,项目法人管理情况、参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参建单位履职情况,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严格执行检查书制度,形成书面检查记录,以便备查。 1.4其他工作制度

1.4.1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制度: (1)质量监督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等; ②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③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主体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经总监签字的《监理规划(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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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实施到下列节点时,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准备好相关工作后,须及时通知质监人员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①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②基坑验槽;

③重要隐蔽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④分部工程验收; ⑤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⑥单位工程验收; ⑦阶段验收;

⑧工程外观观质量评定;

⑨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⑩专项验收; ?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应将下列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 ②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③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④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 ⑤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⑥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完成《质量等级综合评定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版),由项目法人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2)设计变更审批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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