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 下载本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 记 “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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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 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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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 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 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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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

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 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 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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