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 预提租金费用等。
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计提的借款利息费用,通过“应付利息”、“长期借款”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提取的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 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实际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其他预提费用
按期预提租金等费用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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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 用。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借款,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按期计提利息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按期计提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借款的利息]或本科目(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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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
(四)到期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本金、应 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 息金额。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长期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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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 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按照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的,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减 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 债金额。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交付或发出受托代理资 产形成的受托代理负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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