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科目。
(四)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 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单位 还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补贴接受者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建立备查簿对补 贴接受者予以登记。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依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政府补 贴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政府补贴款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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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
2305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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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金额。
2307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 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 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 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 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 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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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暂收款项转为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 的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待到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科目。
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下属单位 转拨财政拨款时,按照转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三)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公务 卡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 资产”科目。
(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 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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