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在库”、“发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政府储备物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涉及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加工物品”科目。
3.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4.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发出),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
60
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 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本科目(发出)。
3.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 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销售价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销售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待处理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61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应当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
62
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 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文物文化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 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和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 “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 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 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 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文物文化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 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1831 保障性住房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