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
记
“
投
资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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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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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价值。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
含 1 年)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 债券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 本。
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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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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