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1303 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
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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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 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 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 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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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14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
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预付租金等。
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
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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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
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
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费用。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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