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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

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 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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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位置、范围、周边关系以及自然地理等情况; 2、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4、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采空区分布状况;

5、矿井涌水量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6、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突水量大于300m3/h)后,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每十年编制井田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涌水点台账;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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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0、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1、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2、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要覆盖一个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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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2、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3、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4、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5、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6、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7、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8、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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